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开展临时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认定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为了保持我省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满足现阶段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36号令)等相关文件和我省实际情况,经总队研究决定,部署开展临时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认定注册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定时间及有效期
(一)资格认定时间为4月17日至6月31日;
(二)有效期为自通过认定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二、资格认定地点
辽宁省政府行政审批大厅三楼消防办事窗口(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
三、资格认定方式及标准
(一)资格认定采取由从业单位统一申报的方式进行受理,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受理。
(二)凡参加2015、2016年度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相应等级必考科目考试且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人员。
四、资格认定审核材料
(一)提供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到的成绩结果证明;
(二)经申报人员所在从业单位审核、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申报汇总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申报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申报人员学历(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有效的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符合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的申报人员,还应提交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原件或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把好资格审查关。凡把关不严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者单位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的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二)此次认定注册工作范围只针对临时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总队暂时停止临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认定注册工作。
(三)根据总队下发的《转发部局<关于继续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的通知>》(辽公消〔2017〕4号)精神,原总队颁发的临时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附件:注册消防工程师申报汇总表(临时二级)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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