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案例分析:2004 年辽宁大连市兴业装饰材料市场火灾
2004 年 3 月 4 日,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发生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
487.9 万元,无人员伤亡。
一、基本情况
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兴业街 95 号,该市场隶属于大连市燃料总公司,共有 5 个交易大厅,固定资产 2 亿余元,职工人数 92 人,从业人员 4500 余人,摊位数量 500 余个。1995 年 8 月,大连市燃料总公司私自将其公司的蜂窝煤制造车间煤棚改建为 2 号交易厅,1996 年 6 月 28 日未经消防验收正式对外营业。后又新建了 3 号、4 号交易厅和对原有建筑进行扩建改造,形成占地 54814.7 平方米、建筑面积 33992.98 平方米的大连兴业装饰材料市场。其西侧的原大连建筑构件工程装饰分公司也改建成占地 17610.3 平方米、建筑面积
11147.61 平方米的兴业装饰材料市场三部,使该地区逐渐发展成总占地 7242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45140.59 平方米的大型装饰材料市场。该市场设有室(厅)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火灾发生前各厅内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到 5 号厅和各建筑间防火间距合格。该市场是二级重点单位,制订有灭火预案。
发生火灾的为该市场的 2 号厅,长 62 米、宽 49 米、高 7 米,建筑面积 3040平方米,为单层砖混结构建筑,轻钢屋顶。相邻东侧为木材门市区,南侧为锅炉房和办公楼,西侧为 3 号营业大厅,北侧为洁具厅。2 号厅南北方向按轻钢屋顶等分 4 跨排列,每跨东西各设 2 个门,东侧由北至南分别为 1、3、5、7 号门,西侧由北到南分别为 2、4、6、8 号门,主要经营各种板材、地板、小五金和洁具等物品,共有 52 个业户,58 个摊位。
二、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2004 年 3 月 4 日 16 时 57 分,火灾第一报警人肖刚在市场内购物途经 2 号厅西侧过道时,闻到焦糊气味,同时发现 6 号门穹顶处往外冒黑烟,他大声喊“着火了”,随即用手机报火警。大连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集公安、企业消防队 60 辆消防车,350 余名官兵赶赴火场。主管中队到达火场时,大火已突破 2 号厅屋顶外壳,向西侧 10 米外的 3 号厅及北侧、东侧门市房蔓延。参战部队按照“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运用四面堵截、夹攻、围歼等方法,重点控制火势向西 3 号厅及北洁具厅蔓延。经过全体官兵的奋勇扑救,于 19 时控制了火势,5 日 0 时 28 分将火扑灭,保住了毗邻的 3 号厅、洁具厅及其它建筑
三、火灾损失
经大连海达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事务所评估,此起火灾的直接财产损失为487.9 万元。
四、火灾原因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查及火灾物证鉴定结论,排除电气、自燃、纵火等原因认定此起火灾原因系 20 号摊位内散落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依据如下:
(一)通过对市场电工及当晚值班保安王维镇调查取证,该市场 4 个配电箱火前均呈锁闭状态,内部的 4 个空气开关呈断开状态。尽管该市场内防火卷帘控制部分线路带电,但带电线路无熔痕,现场勘查也未在起火部位发现业主私接电线痕迹。现场勘查未在起火部位处发现用电器具。物证鉴定中心对火场电线熔痕样品进行分析鉴定,结果均为火烧熔痕。综上所述,可排除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
(二)根据 20 号摊位及周边摊位储存的物品在火灾当天不具备自燃起火的条件,可排除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
(三)物证鉴定中心对起火部位及周围地面所取样品进行理化检验,未在起火部位处发现油品等引火物;现场勘查未在起火部位处发现引火或延时装置;从清场到关门只有 10 分钟左右的时间,各摊位每年至少 10 余万元的利润回报,以上情况说明业户从时间和动机上不具备纵火条件;刑警重案中队对 2 号厅全体业户进行调查询问,58 个摊位中有 31 个摊位经营胶类粘合剂,部分业户经营中存在用油漆、稀释剂配货销售现象,所以,物证中心随机抽样,在起火部位以外检测出少量有机溶剂。综上所述,可排除纵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五、主要教训
(一)该市场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有漏洞。其未严格贯彻落实《市场检查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则》,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内容不全、不彻底。对员工及业主在用火用电、安全防范等方面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不系统、不全面。对在日常检查曾发现的个别业户在摊位内经销、存放油漆、稀释剂等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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