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广公消〔2017〕110号
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正式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
为贯彻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确保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规范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公安部和广东省公安厅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第136号修订)、《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14〕18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17〕15号)、《关于启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公消办〔2017〕264号)、《关于贯彻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7〕272号)、《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公通字〔2014〕193号)等。
二、资质管理
(一)临时资质管理
对于已经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续期一年。续期届满后,具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资质条件的,可申请相应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正式资质。对于已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二级资质的企业,具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资质条件的,可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二级正式资质。
(二)正式资质管理
对取得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全省范围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由其聘用单位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具备注册执业条件的,向其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各市公安消防局(深圳市为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或省公安厅消防局提交申请材料,依法申请注册执业。
全面停止受理和审批新的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新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实施正式资质许可。全省范围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具备资质条件的,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各市公安消防局(深圳市为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或省公安厅消防局提交申请材料,依法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
三、许可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条件,提交法定相关材料(附件1)。申请资质的单位,应具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资质条件,提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资质申请”等要求的相关材料(附件2),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不作为前置条件。
四、办理时限
申请注册和申请资质的办理时限,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公安厅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
通过互联网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http://106.14.48.240/xfxt)或“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http://link.233.com/24334/)链接,申请注册账户,上传“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申请材料彩色复印件或扫描件,选择省公安厅消防局或各市公安消防局(深圳市为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进行提交。
(二)网上预审
省公安厅消防局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上传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内容填写有无错漏,材料是否清晰可辨等进行核实,上传材料齐全有效,通过预审后进入受理环节,预审不合格则退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可对网上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
(三)资料审核和业务受理
通过网上预审后,申报单位可于国家法定工作日持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到选择提交的省公安厅消防局或各市公安消防局(深圳市为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附件3),进行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核查。
各级业务受理窗口核查后,应加盖“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对于书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补办全部内容,符合资质申报要求的,应进行受理并打印出具受理回执。
(四)专家评审
业务受理后,省公安厅消防局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按规定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评审专家库中,按比例抽取评审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专家评审工作,专家评审按照公安部消防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公消〔2014〕98号)等规定执行,申请单位应按相关要求,配合专家组开展专家评审工作。
(五)行政审批
省公安厅消防局对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汇总,按照法制复核、集体议案等法定流程进行行政审批。做出许可决定的,应当按规定向申报单位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六)制证发证
省公安厅消防局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打印资质证书及注册证书,申报单位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可到省公安厅消防局或各市公安消防局(深圳市为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现场领证,现场领证时需采集领证人的个人签证和拍照。
(七)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申请消防技术服务资质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均可向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反映。申请机构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相关规定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社会化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是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必然要求,是消防监督机制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文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严格组织实施。
(二)广泛宣传,畅通渠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借助新闻媒体、支队网站、业务大厅、官方微信等向社会进行公布,主动公开许可条件、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信息。申请人可通过“广东消防信息网”进行网络咨询,也可到省、市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现场咨询。
(三)客观公正,严肃纪律。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工作人员要热情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资料审查,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要严格遵守“四个严禁”等各项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参与申请资质、不得参与服务机构经营活动、不得私自设定前置,限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报。
(四)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强化对消防技术服务行为的监督,结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责任事故调查等工作,严格核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行为和质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严肃查处。省公安厅消防局将每季度开展专项监督抽查,随机抽取检测项目交由各市消防局核查,不定期开展“飞行”检查,实地抽查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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