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和规范重点单位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各级消防机构及其监督执法人员法定监管职责,推动重点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近期,云南消防总队部署开展2018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列管调整和火灾高危单位评估工作。截至目前,各支队、大队已完成一、二级重点单位的分级列管调整工作,3月1日前,全省将完成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调整列管和火灾高危单位评估工作。
根据云南总队要求,各地积极落实重点单位分级列管要求。严格按照《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云南省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标准》,对辖区内一、二、三级重点单位进行调整列管,本着“坚持标准、应列尽列”的原则,确保不遗漏。调整时突出“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两个刚性要求,突出梳理核查辖区新投入使用的单位(场所)、重点工程施工现场、经济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大型生产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等,特别是加强对人员密集和易燃易爆场所类单位消防监管。
为严格落实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全省各地按月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明确支队、大队、公安派出所检查单位频次。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和消防监督人员个人绩效考评内容,定期组织开展检查考评。用好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和“户籍化”管理系统,继续推进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督促社会单位落实“三项报告备案”制度,促使单位履行主体责任。
同时,全省全力推进火灾高危单位评估管理工作。各地对照《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全面调整确定火灾高危单位,健全配套的工作机制,依法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履行好特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有重点的加强对辖区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切实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对城中村、棚户区等区域性火灾高危单位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积极推动当地人民政府采取规划改造、搬迁、关停等措施降低其火灾危险性;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火灾高危单位,提请政府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对已通过整改消除火灾危险性的高危单位,及时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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