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二级消防工程师>报考指导>政策法规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

来源:233网校 2016年9月9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本规定所称“二日”、“五日”、“七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三)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有关回避、证据、调查取证、鉴定等要求,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15日发布施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同时废止。

  2016年消防工程师课程根据最新教材全新录制,启用双师资+实操班+规范班,全方位锁分, 稳抓90%核心考点,帮助考生凭实力一次通关!立即试听》

相关阅读

һʦѧϰ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