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追究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消防法》和《刑法》,一般涉及到消防要追责的,主要是涉及到两大类问题。一是涉及到职务犯罪,玩忽职守、渎职、徇私枉法,这是一大类。二是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通常情况下是由调查组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原因、性质、事实,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走司法程序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办法》对社会单位责任分为三个层次
《办法》将消防救援区分为一般单位、重点单位和高危单位。单位消防安全非常重要,社会单位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单元,公安部消防局统计,90%以上的重特大火灾发生在社会单位。换句话说,如果把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好了,消防工作的底气就足了,主动权就掌握在手里。这次《办法》对落实单位的主体责任做了非常细致和严格的要求。
首先,对一般单位,相对要宽松一点,在这里面都有一些规定。第四章里面单位的社会安全职责,提了七个方面的要求。
其次,重点单位,在一般单位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比如,要求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必须经过消防培训,要有消防控制室和基本技防、物防设施,而且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进行员工培训等等,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第三,高危单位要更上一个台阶。重点单位就是容易发生大火的场所,人员相对集中的单位。高危单位就是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超大型的综合体,在城市里带标志性的这些单位,发生问题影响大、损失大。对高危单位的要求更加严格,特别是在人防、物防、技防方面有更严格的要求,对高危单位,要求不是一般的配个保安,必须要建立微型消防站,要有专门的人、专门的器材装备、专门的制度,这是微型消防站建设,高危单位必须建。而且高危单位必须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经理,现在公安部消防局正在推消防注册工程师,《办法》提出,有条件的要聘请专门的消防注册工程师来担任消防安全经理。另外技防这一块,要充分的运用现在的先进技防技术,包括有对电器检测的预警预测系统,还有对火灾监控的火眼系统,像这些最先进的技术,要求高危单位要把它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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