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泡沫液和系统组件(设备)现场检查
一、泡沫液的现场检验
1.检查内容及要求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泡沫液需要送检:
1)6%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7.0t。
2)3%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3.5t。
3)6%蛋白型中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2.5t。
4)6%合成型中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2.0t。
5)高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1.0t。
6)合同文件规定的需要现场取样送检的泡沫液。
2.检测方法
对于取样留存的泡沫液,进行观察检查和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产品出厂合格证即可;对于需要送检的泡沫液,需要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剂》的规定对相关参数进行检测。送检泡沫液主要对其发泡性能和灭火性能进行检测,检测内容主要包括发泡倍数、析液时间、灭火时间和抗烧时间。
二、系统组件现场检查
(一)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检查
1.检查内容及要求
(1)需要检查的系统组件。需要对以下组件进行检查: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泡沫消防泵、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等。
(2)组件需要满足的要求。①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②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③无保护涂层的机械加工面无锈蚀;④所有外露接口无损伤,堵、盖等保护物包封良好;⑤铭牌标记清晰、牢固;⑥消防泵运转灵活,无阻滞,无异常声音;⑦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用手转动叶轮灵活;⑧固定式泡沫炮的手动机构无卡阻现象。
2.检测方法
观察检查和手动检查。对于组件中的手动机构,如需要转动的部位,要亲自动手操作,看其是否能满足要求。
(二)系统组件的性能检查
1.检查内容及要求
(1)需要检查的系统组件。需要对以下组件进行检查: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泡沫液压力储罐、泡沫消防泵、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等。
(2)组件需要满足的要求。①系统组件的规格、型号、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20031—2005)和设计要求;②当以上组件在设计上有复验要求或施工方、建设方等对组件质量有疑义时,需要将这些组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验,需要检测的组件由监理工程师负责抽样,具体复验结果要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检测方法
一般情况下,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当组件需要复验时,按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等相关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三)系统组件的强度和严密性检查
1.检查内容及要求
(1)需要检查的系统组件,需要对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进行试验。
(2)需要达到的要求。①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要采用清水进行,强度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5倍;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1倍;②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时间内要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和阀瓣密封面不能有渗漏;③阀门试压的试验持续时间不能少于表3-8-1的规定;④试验合格的阀门,要排尽内部积水,并吹干;⑤密封面涂防锈油,关闭阀门,封闭出入口,并作出明显的标记。
2.检测方法
将阀门安装在试验管道上,有液流方向要求的阀门,试验管道要安装在阀门的进口,然后管道充满水,排净空气,用试压装置缓慢升压,待达到严密性试验压力后,在最短试验持续时间内以阀瓣密封面不渗漏为合格;最后将压力升至强度试验压力,在最短试验持续时间内,以壳体填料无渗漏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