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GB50016-20145.4.4(强)
老年人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均较弱,需要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故将本条规定作为强制性条文。本条中有关布置楼层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均为便于火灾时快速疏散人员。
有关老年人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要求,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的规定。
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的人员疏散用。
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2)GB50016-20145.5.8(强)
老年人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其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设在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GB50016-20145.5.13(强)
多层老年人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4)GB50016-20145.5.15(强)
老年人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老年人建筑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老年人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需要设置2个及以上的疏散门;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不能将此类用途的房间布置在走道的尽端。
5)GB50016-20146.2.2
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2、《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1)GB50867-20133.0.5
养老设施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且独立设置。小型养老设施可与居住区中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设置,其交通系统应独立设置。
2)GB50867-20133.0.7(强)
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
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1)JGJ122-994.1.4
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2)JGJ122-994.4.4
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坡度不宜大于1/12。
1、《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
1)JGJ122-994.1.1
老年人居住套型或居室宜设在建筑物出入口层或电梯停靠层。
老年人居住套型或居室应尽量安排在可以直接通向室外的楼层或电梯停靠层,当没有电梯通达时,其位置不应高于三层。
2)JGJ122-994.5.1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置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设老年人居住及活动空间的建筑应设置电梯,并应每层设站。
在多层住宅和公寓中,为使老年人上下楼方便,应设置电梯。老年人居住套型和老年人活动用房应设在电梯停靠层上。在单元式住宅中,如果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则应在老年人居住的楼层用联廊连通,便于互相交替使用。
老年人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定期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2、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2、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3、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要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严禁在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人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五、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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