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类三四类。
2.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
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一二级最大防火分区的长度250m。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
4.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5.1)建筑高度超过32m,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2)内走廊超过20m。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二、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疏散出口。
6.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7.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8.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9.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6-9m
10、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11、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12、高层建筑安全处口或疏散口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13、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14、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一级二级25米,环形通道22m。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建筑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5、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16、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17、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50m的窗。
三、室外消防栓系统
18、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19、建筑物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封隔,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0、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的室内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非燃烧体
21、疏散楼梯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其他建筑的室外,其倾斜角可不大于600,净宽可不小于80cm。,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
22、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23、室外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从地面算起)。
24、民用建筑室外消防栓的用水量应保证30L/S25、20。按建筑面积计算。
25、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
26、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27、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8、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29、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
30、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水泵结合器的用水量10L/S-15L/S。
31、高层建筑的消防栓充实水柱不小于10米-13米
32、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33、消防水池应满足自动喷水灭火延续时间按1h计算。
34、消防水池一类18立方米。住宅一类建筑12立方米
3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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