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性能化设计范围诠释
1.能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
(1)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
(2)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与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
2.不能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
(1)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2)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无特殊使用功能的建筑
(3)居住建筑
(4)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建筑、歌舞娱乐游艺场所
(5)室内净高小于8.0m的丙、丁、戊类厂房和丙、丁、戊类仓库
(6)甲、乙类厂房,甲、乙类仓库,可燃液体、气体储存设施及其他易燃易爆工程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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