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这个方针科学、准确地表达了“防”和“消”的辩证关系,反映了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客观规律也体现了我国消防工作的特色。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就是要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一一预防和扑救有机地结合起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正确地反映了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客观规律,“防”和“消”是相辅相成,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是达到同一个目的的两种手段。只有全面地把握,正确地理解,认真贯彻执行这个方针,才能把消防工作做好。
消防工作的原则,是“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这是我国《消防法》第二条所做的明确规定,仅靠公安消防部门一家是难以做好的,必须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没有广大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失去了基础,就失去了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消防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具体体现在:一是在火灾预防方面。社会各单位与广大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生产和工作中具有消防安全意识,懂得消防安全知识。掌握自防自救的基本技能,积极纠正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行为。二是灭火救援方面,任何人发现火灾都要立即报警,发生火灾的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决定,积极参加和支援火灾扑救。
火灾扑灭后,有关单位和人员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消防队来说,接到火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扑救火灾,负责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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