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排水
1 消防给水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以防止消防水泵房被淹。
2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
2.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3.排水泵应设置备用泵。
3水灭火系统试验装置处宜设置专用排水设施,试验排水可回收部分宜排入专用消防水池循环再利用,排水管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宜为DN75;
2.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宜为DN100.
3 减压阀处的试验压力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4 石油化工等因火灾而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并随水流动而污染环境和水体时,应设置消防排水储蓄设施,并宜采取下列措施:
1.石油化工罐区和装置区应利用防火提和围堰作为消防排水储存设施,当设计消防水量大于防火提和围堰围挡静体积时,多于的水量应另外设置缓冲池或事故消防排水池。
2.石油化工罐区和装置区应设置防火堤和围堰,并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中型石油化工罐区和装置区应设专用污水管网和事故缓冲池;
4.大型石油化工罐区和装置区应设专用污水管网和终端事故池;
5.石油化工罐区和装置区的地面雨水排放沟,应在集中排放处设置单向流向专用污水管网的连通管道;
6.防火提或者围堰内的有效储存消防排水的体积不应小于1个最大储罐体积的2倍。
5仓库等场所因消防而产生的地面积水能毁坏物品时,应设置地面消防排水设施。
6 设有水灭火系统的地下室应设施消防排水设施,且可以与地下室其他地面排水设施共用。
7 能产生流淌火灾的场所的排水设施应设置水封,防止火灾随排水设施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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