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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内蒙古成人高考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公告三

来源: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 2017年11月15日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后录像回放认定及其他修改拟处理意见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考点名称

课程名称

考生号

考试时间

考场号

座位号

违规事实

违规事实对应条款

处理依据

拟处理意见

巴盟金川学校

政治

1715282211800229

1028日上午

37

18

经录像回放发现考试期间掏出纸条抄袭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

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七中学

语文

1715230115100933

201710280900

011

002

携带语文缩印材料进入考场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

集宁四中

医学综合

1715263211800079

201710290900

007

029

携带《医学综合速记速查手册》进入考场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

临河金川学校

政治

1715280111400258

201710280900

019

011

携带《政治速记手册》进入考场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

乌兰浩特市兴安一小

外语

1715222111500028

201710281430

009

009

携带英语书籍到座位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

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七中学

数学()

1715230115100936

201710281430

004

026

携带手机、手表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集宁四中

外语

1715262911800061

201710281430

005

026

抄纸条答案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

临河金川学校

外语

1715280111600097

201710281430

029

002

携带与考试相关资料未放到指定地方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

海拉尔区回民小学

高等数学()

1715212811300063

201710290900

009

019

发现考试期间浏览手机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乌兰浩特市兴安一小

医学综合

1715220211800001

201710290900

013

022

携带《医学综合》进入考场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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