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校所属的成(继)教院(以下统称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
二、招生类型分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和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三种。
三、在校学习形式分脱产、业余(包括半脱产、夜大学,下同)和函授三种,其中脱产最短学习年限为:专升本两年,高起本四年,高起专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年限为:专升本两年半,高起本五年,高起专两年半。
四、各成人高校应在教育部已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高职高专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招生专业,其中高职高专专业目录不得用于设置本科招生专业。
五、各成人高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制订本学校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各成人高校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六、全国成人高校生源计划编制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各成人高校编制在各地招生专业目录(包括专业、层次、学习形式、学制、招生范围、外语语种、函授站、授课地点、收费标准等内容);第二阶段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根据教育部确定的招生规模,组织所属成人高校编制各专业在各地招生计划数,招生计划数不超过本校在生源地报名人数的85%。
七、成人高校生源计划实行网上编制和管理,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分送、调整等工作统一使用教育部“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区、市)计划网上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在网上进行。所有成人高校均必须使用“系统”在网上全口径编制分省计划(包括省属高校在本省的分专业计划);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在网上管理所属成人高校的招生计划编制工作,包括管理本部门及所属成人高校的帐户和密码,通过“系统”网上审核、调整、打印所属成人高校的分省招生计划。部属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确定的本校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八、各成人高校在分省计划编制过程中要立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眼优化教育结构和提高教育质量,充分体现成人高等教育为在职从业人员服务、以业余学习为主的特点,尽可能减小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生规模。各成人高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校外脱产班,不得将经过主管部门核定的函授招生计划变更为脱产招生计划。
九、外省在我省进行函授教育的成人高校,要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办理登记手续,并报教育部备案。每个专业在我省内的招生人数一般不得少于30人,并需注明具体的授课地点。
十、医学门类中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检验等专业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艺术类、外语类专业安排函授招生计划须经教育部审核备案。
十一、成人高校招生计划编制时间和编制方式。8月上旬,招生高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目录;8月下旬,省教育考试院在“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高校招生目录;8月底至9月中旬,组织考生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9月份报名数据上报教育部后,教育部参照报名情况制定我省招生规模;10月中旬前,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招生规模指导省属招生院校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省教育考试院于考试结束后(11月20日至21日)组织考生填报“正式志愿”。
十二、各院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数,录取时在不突破总计划的情况下各专业之间可视上线生源情况通过“计划编制和调整系统”自行调整,但办学形式为“函授”、“业余”的招生计划,不可调整为办学形式为“脱产”的招生计划。
十三、各成人高校要统一归口管理本校招生工作,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一律不得委托各院(系)、函授站(点)、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坚决杜绝虚假宣传、体制外招生、异地举办脱产班、组织考生异地报考等违规行为。从2007年起,教育部对成人高校招生全面实行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凡游离于国家招生体制外、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而擅自招收的学生,将一律不予进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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