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运动训练专业招生是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一部分。为做好2018年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工作,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依照教育部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免试条件的运动员申请进入成人高等教育运动训练专业学习的,必须要求履行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成人高等教育运动训练专业学习的相关手续。
一、招生院校
第三条 院校申请加入成人高等教育运动训练专业招生,须经体育总局科教司组织审定后,商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确定。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统称为招生院校。举办成人运动训练专业专科(高中起点专科)的院校有: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首都体育学院、山东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吉林体育学院、上海体育职业学院、黑龙江冰雪体育职业学院、四川体育职业学院。
举办成人运动训练专业本科(专科起点本科)的院校有: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首都体育学院、山东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吉林体育学院。
第五条 各院校所设的成人运动训练专业校外函授站(点)、考点须符合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经科教司批准后实施。鼓励招生院校共享函授站(点)、考点。
第六条 新增设函授站(点)、考点须按教育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设置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于8月30日前报体育总局科教司审批。连续两年招生人数少于20人的函授站(点)原则上予以撤销。
第七条 各院校成人高等教育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计划列入经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总数内,经科教司批准后实施。
二、报名
第八条 报考成人高等教育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优秀运动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部队、各行业体协)的教练员、运动员;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的教练员、运动员;社会体育教育培训机构教练员及相关人员等。
(二)报考高中起点升专科(高职)的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必须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九条 招生院校应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订本校成人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内容应包括:成人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层次、专业方向、办学类型、学习形式、招生人数、具体报考条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以及报名时间、地点、联系电话、网址和其它有关事宜。招生院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招生章程报学校所在地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备案,通过后报送科教司备案。备案通过后招生院校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公布后不得随意变更,各招生院校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三、考试
第十条 高中起点升专科(高职)的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政治、英语。专科起点升本科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运动训练学、综合,考试范围不超出运动训练专业专科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 以上考试科目每科试题满分为150分,每科考试时间为90分钟,由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委托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命题制卷、统一阅卷。
第十二条 高中起点升专科考试时间
时间 | 上 午 | 下 午 |
9:00¾10:30 | 14:00¾15:30 | |
11月3日(六) | 语 文 | 数 学 |
11月4日(日) | 政 治 | 英 语 |
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时间
时间 | 上 午 | 下 午 |
9:00¾10:30 | 14:00¾15:30 | |
11月3日(六) | 运动生理学 | 运动心理学 |
11月4日(日) | 运动训练学 | 综合考试 |
第十三条 考生除参加文化课考试外还需参加运动专项考试。运动专项由各招生院校自行组织制定标准和考试,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四、录取
第十四条 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各招生院校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拟定,报体育总局科教司备案后执行。拟录取考生名单,经体育总局科教司核准后,报学校所在省级成招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成人高校招生照顾录取条件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 他
第十六条 教育部和体育总局负责监督检查各校考试和录取情况。
第十七条 招生院校在单招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十八条 连续两年未招生的院校,将取消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十九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有关招生院校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体育总局科教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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