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成考生07年可报考国家公务员
九、体检和考察
省直招考部门的体检和考察人选,依考试总成绩,按以下原则确定:职位招考计划数为1名的按2:1比例确定;为2—5名的在招考计划数上增加1人;为6—8名的在招考计划数上增加2人;为9名以上的在招考计划数上增加3人。省直监狱劳教单位、省检察院直属基层检察院的体检和考察人选,依考试总成绩,按职位招考计划数等额确定。各市(含纳入市统一组织实施的省直单位)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原则,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体检和考察工作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1999〕58号)有关规定等组织实施。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等机关警察职位的,其体检和考察分别按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招考职位录用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工作只进行一次。体检和考察工作的有关事宜另行确定。
十、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和审批录用
体检和考察工作结束后,报考省直部门(省直监狱劳教单位、省检察院直属基层检察院除外)且考试、体能测试、体检、考核等均合格的人员,具备同等录用的资格。省直各招考部门根据考生的综合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单位人事、监察部门参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择优提出拟录用人选。各市(含纳入市统一组织实施的省直单位)按照省考录工作方案有关精神和本市公告的具体规定择优确定拟录用人选。拟录用人员名单分别报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在省、市人事网站上公示7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录用手续。新录用人员凭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报到和办理有关手续。新录用人员报到后因各种原因取消录用的,不再进行递补。
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初任培训。省级机关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按规定安排到基层工作锻炼1年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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