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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07年成人高考报考须知

2007年7月26日来源:233网校

  十、各招生类型的统一考试科目设置

  (一)高中起点升本科

  文科(含文科艺术、体育):语文、数学(文)、外语、历史地理综合(简称史地)。

  理科(含理科艺术、体育):语文、数学(理)、外语、物理化学综合(简称理化)。

  (二)高中起点升专科

  文科(含文科艺术、体育):语文、数学(文)、外语。

  理科(含理科艺术、体育)、医学类、中医药类:语文、数学(理)、外语。

  (三)专科起点升本科(按照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确定)

  哲学、文史、中医类:政治、外语、大学语文。

  艺术类:政治、外语、艺术概论。

  理工类:政治、外语、高等数学(一)。

  经济管理类:政治、外语、高等数学(二)。

  法学类:政治、外语、民法。

  教育学类:政治、外语、教育理论。

  农学类:政治、外语、生态学基础。

  医学类:政治、外语、医学综合。

  所有统考科目各科满分均为 150 分。高中起点升本、专科每门课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专升本每门课考试时间为 150 分钟。

  十一、录取及投档照顾政策

  (一)免试入学条件

  1 、“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获得者。

  2 、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

  3 、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

  4 、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

  符合免试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请(运动员须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运动员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省考试院审核,招生院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二)照顾加分投档条件

  1 、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 50 分)。

  2 、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 30 分)。

  3 、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0 分)。

  4 、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20 分)。

  5 、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者( 20 分)。

  6 、归侨、归侨女子、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20 分)。

  7 、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20 分)。

  8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0 分)。

  9 、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20 分)。

  10 、年满 25 周岁(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出生)以上人员( 20 分)。

  11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 10 分)。

  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照顾加分不得累计。

  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在报名确认时必须交验有关原始证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照顾加分考生登记表,逾期不再办理。

  十二、考生考前要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为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考试理念和文明风尚,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参加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在考前要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有关内容,了解考生守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为此,要求每位考生在现场信息确认时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并上交报名工作人员。

  十三、考生守则

  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身份证》 (专升本考生另须持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毕业证书原件或应届专科毕业生证明书原件) ,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并于每科考试前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

  三、考生入场,除 2B 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迟到 15 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 30 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试卷、答题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十四、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部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 、 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 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 抄袭或 者 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 者 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 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十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生在数学科考试中,可以使用计算器,但不得互相借用。附带计算功能的无线通讯工具、记忆存储等设备和附带无线通讯功能、记忆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不得带入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二)考生应在考前规定时间内到考试地点熟悉考场并了解有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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