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08年成人高考答题卡样式
1、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准考证上各科目的考试试室、座位号参加考试。
3、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试室。高中起点本、专科《数学》考试,可使用没有存储记忆功能的计算器。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无线耳机)、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试室。严禁穿制服进入试室参加考试。
试室内不得自行传递工具、用品等。
4、考生应在每科开考前20分钟(科前移10分钟)凭准考证、有效证件(身份证、现役军人身份证件)进入试室,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放在桌面靠走道边上角,以便让监考员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条形码和试卷后,须认真核对答题卡的张数,核对条形码上的姓名、考生号与自己准考证上的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向监考员提出更换。在规定的时间内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准确清楚地填写答题卡上的姓名、考生号、试室号、座位号,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根据所发试卷准确填涂试题类型(A或B),并将条形码横贴在答题卡右上角的“条形码粘贴处”栏框内。凡漏填、错填、全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5、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6、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试室,离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试室,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7、考生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选择题用2B铅笔在选择题答题区作答,非选择题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作答。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答题卡无效。考生不准随意修改答题卡上的题号,考生必须在指定的题号里作答。凡不在指定答题题号框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作答或擅自更改题号作答,其答案一律无效。如果解答中有画表或辅助线,先用铅笔进行画线、绘图,再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描黑。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试室。
9、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10、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试室,不准在试室逗留。
二、考生答题步骤
1、科开考前二十分钟(即开考前三十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考生进入考场后,须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
2、考生领到答题卡时,首先必须准确填涂每张答题卡卷头的姓名、考生号、试室号、座位号。考生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填写姓名、考生号、试室号、座位号及在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监考员需认真指导考生在指定位置正确粘贴条形码。当一份试卷有多张答题卡时,监考员需提醒考生每一张答题卡上都必须粘贴条开码。
3、开考前十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并认真核对。
4、开考前五分钟,监考员开始分发试卷。试卷发放完毕后,考生须注意检查考生自己拿到的试卷有无空白页或缺页,如有空白页或缺页应举手报告。考生在答题卡上填涂试题类型。
5、考试开始钟响后,考生开始答卷。考生必须在各题目答题区域内作答,答选择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将选项的答案信息点涂满涂黑,答非选择题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各题目答题区域作答,不得超出指定区域,不能在非指定区域作答,否则,答题无效。答题时要注意题号顺序,不要将答案写错位置,不得擅自更改答题卡上的题号。
6、考生在答题过程中,要注意保持答题卡卡面清洁、无污迹,不要折叠、撕裂、弄皱,需要修改的,用黑色笔直接修改,严禁使用涂改液、涂改带。如遇到答题卡损坏,考生需要更换,立即由监考员更换或补发。
7、离每科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8、考试终了前十五分钟,由考场统一宣布离考试结束所剩时间。
9、考试结束,考生立即停止作答,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桌面上,并两手垂下坐在原位。待监考员到各个考生桌面上验收齐试卷和答题卡后,方可有秩序地离开试室。考生不得带走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监考员开始收卷。
10、附答题卡样式
三、全国成人高考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类别 | 序号 | 违规行为或作弊行为 | 违规处理办法 |
考试违纪行为 | 1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
2 | 未在规定的试室、座位参加考试 | ||
3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
4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 ||
5 |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 ||
6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
7 |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 ||
8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 ||
9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作弊行为 | ||
认定为考试作弊 | 10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取消各科成绩 |
11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
12 | 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 ||
13 |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 ||
14 | 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 ||
15 |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 ||
16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 ||
17 | 其他作弊行为 | ||
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 18 |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 资格和考试成绩 | |
19 |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 ||
20 |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 ||
21 |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 ||
22 | 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 ||
扰乱考场秩序 | 23 |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 禁止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24 |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 ||
25 |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 ||
26 |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 ||
其它 | 27 | 在校生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 所在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
28 | 非在校生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 建议代考人所在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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