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07年成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题(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考试的各科成绩:
(一)故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题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方式传递试题答案、信息的;
(五)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
(七)在答题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其他以欺骗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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