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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2010年8月2日来源: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导读:导读:2010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已经公布。

  七、录取原则
  1、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全部实行网上录取,分为远程网和局域网两种形式。录取工作11月中旬开始,12月中旬结束。
  2、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院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根据录取原则,对招生院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批准,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招生院校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3、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确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是根据考生统考科目的成绩和本市成人高校招生计划按科类划定。
  高起本、高起专的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的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控制分数线的70%。艺术类高起本、高起专考生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由招生院校录取时作为参考。
  高起专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高起专的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和中央司法司法警官学院的监狱管理专业、劳教管理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控制分数线,但不得低于相应考试科类控制分数线的70%。
  4、录取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按考生统考科目总成绩向招生院校顺序投档,对于有专业课加试的学校,根据专业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参加统考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文化统考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招生学校的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招生院校自定录取标准的,应以报名前向社会公布的录取方案为准。
  5、对于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类所有专业,以及专升本、高起本公安、监狱、劳教类专业,如线上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向招生学校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6、考生填报的志愿录取结束后,若招生院校还有计划余额的,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可通过“上海招考热线”进行网上补填志愿。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不一定全部被录取。
  八、录取照顾政策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书或证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审核,招生院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增加3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确定。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确定。
  (1)获得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市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区、县、局级“新长征突击手”、“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称号获得者,市团干部、团员,市“园丁奖”称号获得者等市级单项先进。
  (8)获区、县、局级机关、事业单位年终行政奖励者。
  (9)少数民族考生。
  (10)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8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市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确定。
  6、根据教育部《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招生办法(试行)》(教学厅〔2009〕6号文附件2)的要求,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具体实施办法11月份公布。
  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凡属照顾录取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军队内荣立三等功以上者,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局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出具证明,并交验原始证件。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由区、县侨务办公室出具证明;台湾省籍考生由市台胞联谊会出具证明;少数民族考生由区、县民族事务部门出具证明;烈士配偶、烈士子女由区、县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政策加分办理程序: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在现场确认时将原始证件或证明交报考志愿的招生院校核验,并填写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下发的《2010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照顾政策加分申请表》,由招生院校进行审核。9月30日前,招生院校将免试入学和符合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册及有关表格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九、能力考试
  根据教育部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科目改革精神和市教委沪教委学〔2003〕1号文的精神,本市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中,将能力考试作为招生院校的一门选考科目,用“能力考试”成绩录取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分不得低于同科类控制分数线的70%。用能力考生成绩录取的考生在高起专补填志愿录取结束后进行。
  十、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后,招生院校要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及违纪舞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进行学历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生院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备案。
  十一、报名考试收费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外语口试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财预〔2003〕104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3〕069号)规定,报名费每生14元,考试费每科26元。报考高起本的考生,统考4科;报考高起专的考生,统考3科;报考专升本的考生,统考3科。
  十二、加强考生诚信教育
  参加成人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的考生,要在网上报名时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这是从严治招、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诚信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各招生院校要在考前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使每位考生了解考生守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违规考生信息将在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平台发布,以供招生学校和用人单位查询。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是为了倡导和促进“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十三、严肃招生考试工作纪律
  各招生院校、区县高招办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制定严格、周密、具体的办法,确保招生考试安全,防范招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发生。对招生考试中各种违纪舞弊行为,坚决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予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努力为广大考生提供公平、公正、放心、满意的招生考试环境。
  十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今年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顺利完成,在市教委的领导下,组成由市教委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招生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报名、考试、阅卷、登分、成绩处理、录取等项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实施。
  各招生院校也要成立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成人高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招生院校、区(县)高招办要高度重视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安全工作,克服任何麻痹大意的思想,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密切配合,确保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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