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12年成人高校录取新生办法公布
(一)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考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进入成人高校学习: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党委)、国务院部委、全国工、青、妇组织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二)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考条件,获得市、州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党委)、国务院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授予的“教师”、“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和省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特级教师”称号的各级各类学校在职教师,经考生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进入成人高校学习。
(三)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考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省体育局认定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进入成人高校学习:
1.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
2.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
3.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
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可免试入学的先进劳模、教师、运动员考生,应予优先录取。
(四)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可照顾50分,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可照顾30分。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20分:
1.获市、州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党委),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模范(先进)教师、模范()党员称号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青、妇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称号获得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事业单位获得单位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龄在25周岁(1988年2月底前出生)以上者。
(六)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15分。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10分:
1.县(市、区)人民政府(党委),市、州局级系统和工、青、妇组织表彰的先进、模范工作者;
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同时符合几项录取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照顾分值的一项照顾。少数民族考生可在享受民族照顾政策的基础上再享受一项分值的照顾政策。
由于高起本、高起专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是分别按高起本、高起专的同科类、同层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进行折算的,因此,这类考生应享受的录取照顾政策分作相应折算。
(八)报考对口专业的生产业务骨干(教师)、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在与其他考生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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