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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07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2007年8月10日来源:233网校
 3、高中起点升本、高职(专科)考试时间:
十月十三日
星期六 
上午  9∶00—11∶00 
语 文 
下午  14∶30—16∶30 
数 学(文、理) 
十月十四日
星期日 
上午  9∶00—11∶00 
英 语 
下午  14∶30—16∶30  
物化(物理、化学)
史地(历史、地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考试试卷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计算机网上阅卷。考生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对考生查卷。若考生对其考试成绩有疑惑,可在通知考试成绩后半月以内(时间以省招考办发出成绩通知单为准),向所在州、市(区)招考办申办查询手续,由省招考办组织试卷查阅,并由所在州、市(区)招考办将查阅结果通知本人,十一月初请到报名所在地招考办领取成绩通知单。

  五、填报志愿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可以填报二个志愿,但文科、理科之间不得跨类兼报。志愿落选后,第二志愿供调剂录取时参考。

  考生填报的志愿须符合招生学校的招生范围,遵循专业对口的原则。凡填报不符合招生学校、专业招生范围的志愿一律无效。考生填报志愿后不得更改。

  六、录取

  录取工作贯彻按需培养、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切实保证新生入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本科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拟定报教育部审定控制分数线;专科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录取控制分数线。省招考办在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学校或专业的招生计划确定学校或专业的录取分数线。

  体育、艺术(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各专业,高中起点升本科实际录取分数线不低于我省本科相应科类录取线的百分之七十,专科不低于专科的百分之六十。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一律不得招收试读生、超前生、旁听生和单科生,违者追究责任者及领导责任。

  (一)录取体制

  录取工作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和组织。实行“根据志愿、按计划和分数线投档”的录取办法。由招生学校或代办单位提出拟录取的新生名单,经省招考办审批,招生学校或代办单位根据审批后的新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招生学校可以委托代办单位全权代理录取工作。委托培养单位可以根据考生考试情况,向招生学校提出调整生源计划的意见,但不参与录取工作。

  (二)照顾录取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具备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科起点本科的,应具备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学历毕业文凭),本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审核,招生学校同意,报教育部批准,可免试进入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1)获得国务院命名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报省招生考试办公室审核后,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增加3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20分。

  (1)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州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青、妇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获得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户口在云南省的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少数民族考生。

  (5)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6)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7)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所在地是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8)在野外、井下、监所(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管所)、远洋线从事采伐、农垦、地质、水利(农水、农电、防汛、水保、水管、施工、水文、移民)、采矿、勘探、测绘、远洋运输、殡葬和社会福利(孤儿、弃婴、残疾人、老年人、伤残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人护理)工作,报考对口专业的考生(须主管部门出示证明材料)。

  (9)年满25周岁(1983年2月28日以前出生)的在职、从业人员。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以照顾10分

  (1)户口在云南省的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汉族考生。

  (2)高寒山区中小学教师。

  (3)户口在云南省的少数民族考生。

  (4)获得县人民政府(党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模范(先进)教师、模范()党员称号者。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明》)。

  5、复员、转业军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6、上述照顾不累计加分。

  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时即须交验获奖证书、身份证等证书原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过时不予办理照顾手续。

  (三)调剂录取

  1、次录取时所报志愿学校和专业满额而落选的考生,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补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对口的短缺或艰苦专业。补报志愿时间在次录取结束后的十五天以内。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及专业,由省招生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布。

  2、对原已填报第二志愿的考生,志愿落选后,由省招考办根据情况按第二志愿进行调剂录取,无须再补报志愿。

  3、凡需要参加调剂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过时概不受理。

  4、以下考生不能参加调剂录取:

  (1)已按本人所报志愿录取到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

  (2)报名时未交验相应照顾证明和证件,后来又要求补办照顾手续的考生。

  (3)不符合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条件的考生。

  七、报考费用

  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八、切实加强领导,严肃招生纪律

  为确保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的新生认真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入学资格,报云南省招生考试办公室备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报名、政审、考试、评卷、登分、录取等各个环节出现的违纪、舞弊事件,必须认真查处,追究责任,并按党纪、政纪、国法处理。对违反规定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录取资格。对违反招生管理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教育部颁布的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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