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一、授予条件
条 凡按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计划招收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我校成人学历教育各专业的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经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热爱社会主义国家。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身体健康。
第三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年限为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之内。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包括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生);
(二)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未达到“中”以上者;
(四)江苏省成人学位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授予学位的成绩要求为:一般专业60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70分,外语专业75分,艺术类专业55分;
(五)考试作弊者;
(六)违犯校规校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审核程序
第五条 毕业生本人申请。符合条件者在毕业前二个月,向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正式申请。
第六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逐一认真审核申请者资格,填报推荐名册,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供下列材料:
(一)教学质量情况考察综述;
(二)德、智、体综合评定情况;
(三)毕业生成绩总册;
(四)学位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分析一览;
(五)学籍档案。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被推荐者逐一复核。必要时,可建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对有关专业进行学位课程考试,技能考核,旁听考察毕业答辩。经确认符合条件后,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
第八条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成人学士学位者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其后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第九条 学位办(教务处)根据终评审结果,组织颁发《成人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起执行。解释权属校学位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