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安徽省2009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行为净化招生环境的紧急通知
关于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行为净化招生环境的紧急通知
教高〔2009〕7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目前,2009年全省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与此同时,各种类型的违规招生行为也明显增加。一些机构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故意混淆各种办学类型之间的区别、乱发录取(入学)通知书,个别办学机构甚至发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考生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的安全稳定。为了维护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招生环境,保障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维护高校和社会的安全稳定,现就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行为,净化招生环境重申如下要求:
一、高校要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增强自律,规范办学行为。要坚持办学的主体地位,严禁转移和下放办学权和招生权,严禁高校及其合作单位为招揽生源违规招收“免试生”、“超前生”等,搞所谓“先上车后买票”。各高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真实、全面地向考生和家长宣传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办学形式、校外函授站(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和颁发毕业证书种类及名称等相关内容。高校及其函授站(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进行误导性宣传,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生源,也不得将自考助学、网络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等作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育进行误导性宣传。高校的招生宣传资料必须经学校审核批准后面向社会发布。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规范本地招生工作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宣传、工商、劳动等部门,依法规范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行为。经批准设立的招生报名确认点,要严格执行招生报名工作规定,认真做好考生的报名组织和现场信息确认工作,确保考生的信息真实准确。对违规招生的高校函授站(点),要依据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坚决防止和严厉打击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中介诈骗和侵权行为。所有参与招生的人员都要按照国家的招生政策,真实准确、负责任地介绍招生信息,严禁误导性、虚假性、欺骗性宣传;严禁在招生过程中有偿招生和收取考生报名费等乱收费行为。严禁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学校及个人向招生单位提供任何考生个人信息。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予以纠正,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于违规办学的高校,将追究高校及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下年度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乃至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等处理。对违规办学的民办高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处理。在皖招生的省外高校,凡涉嫌违法或违规招生的,将停止其在皖招生资格。对参与各类有偿招生活动的在职教师或擅自提供招生信息的有关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非法从事招生活动的社会办学机构,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刊登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及高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考生和家长的宣传教育,揭露各种招生诈骗和违规招生行为,使广大考生和家长充分认识到招生诈骗行为的常用伎俩和危害,提高自身防范能力,自觉抵制各种招生诈骗行为。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