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教委《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工作细则》,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本校已具有学士、硕士两级学位授予权,并已建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凡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授予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的专业均适用于本校举办或外校向本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相应专业。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脱产、函授、夜大学高中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的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标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学术水平:
(1)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按规定完成本学科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含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优良。表明其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初步从事科学研究和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因违犯纪律受到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2、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的考核平均成绩达不到良好(75分)者;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达不到良好者;
4、考试作弊者;
5、在校学习期间,高中起点本科学生补考及格的必修课程累计3门(不含3门)以上者。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经补考及格的必修课程累计2门(不含2门)以上者;
6、参加安徽省学位办公室组织的外国语考试及本院学位办组织的专业主干课考试未通过者。
第六条 安徽工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和授予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均为安徽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由毕业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校成人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递交申请表,申请人应按规定逐项如实填写清楚。
2、校成人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或向本校申请学士学位的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校学位办择优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报送有关专业设置、办学形式、教学计划、师资力量、成绩考核和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
3、申请推荐单位根据安徽省学位办公室的规定,做好组织申请者参加外国语及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考核工作。
4、校学位办对于各单位推荐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报送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将结果通知推荐部门,同时将初步合格者名单及其有关材料汇总造册报送省学位办审核。
5、校学位办将省学位办签署意见的申请者名册及有关材料交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核。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核同意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进行认真审核,通过授予者名单。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要注明学位获得者是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位证书发出后,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予以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申请学士学位者应按规定向校学位办交纳评审(含考务等)费用。
第十条 凡按本细则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重新补办。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本校已具有学士、硕士两级学位授予权,并已建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凡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授予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的专业均适用于本校举办或外校向本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相应专业。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脱产、函授、夜大学高中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的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标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学术水平:
(1)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按规定完成本学科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含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优良。表明其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初步从事科学研究和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因违犯纪律受到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2、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的考核平均成绩达不到良好(75分)者;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达不到良好者;
4、考试作弊者;
5、在校学习期间,高中起点本科学生补考及格的必修课程累计3门(不含3门)以上者。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经补考及格的必修课程累计2门(不含2门)以上者;
6、参加安徽省学位办公室组织的外国语考试及本院学位办组织的专业主干课考试未通过者。
第六条 安徽工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和授予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均为安徽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由毕业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校成人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递交申请表,申请人应按规定逐项如实填写清楚。
2、校成人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或向本校申请学士学位的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校学位办择优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报送有关专业设置、办学形式、教学计划、师资力量、成绩考核和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
3、申请推荐单位根据安徽省学位办公室的规定,做好组织申请者参加外国语及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考核工作。
4、校学位办对于各单位推荐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报送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将结果通知推荐部门,同时将初步合格者名单及其有关材料汇总造册报送省学位办审核。
5、校学位办将省学位办签署意见的申请者名册及有关材料交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核。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核同意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进行认真审核,通过授予者名单。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要注明学位获得者是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位证书发出后,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予以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申请学士学位者应按规定向校学位办交纳评审(含考务等)费用。
第十条 凡按本细则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重新补办。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