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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2010年2月28日来源:淮南师范学院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确有特殊情况,转学和转专业应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它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工作学习矛盾突出的;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调整所学专业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转专业与原专业培养层次一致或低于原专业层次;
  (二)学生所转专业应当与录取专业考试科目一致;
  (三)不允许转入毕业年级;
  (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学年开学初办理;
  (二)学生根据自己情况,书面向教学管理单位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三)教学管理单位审核后由学生到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四)由继续教育学院出具初审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
  (五)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类型专业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学生需填写省教育厅规定格式的申请表,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复印件(应当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由转出学校报入学电子信息,转入学校报毕业电子信息。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需休学治疗或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因公经工作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中断学习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由班主任初审,经所在教学管理单位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备案后,发休学证明,以一年为限。
  第三十五条 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学生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复查合格证明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原则上转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未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如有报考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停学者;
  (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
  (三)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一学期内旷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五)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达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者;
  (六)一学年内累计六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经补考后仍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且无级可留(降)者;
  (七)在一学期内所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经补考后累计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核成绩仍不及格且无级可留(降)者;
  (八)在学习期间累计十门(含十门)以上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九)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等疾病无法继续学习者;
  (十)根据奖惩规定应予退学者或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名单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核并报学校批准。退学学生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发给相应证明,不退学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
  第四十条 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应就本人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学习等进行全面总结,由学院写出评语。毕业总结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通过政治思想鉴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课程考核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核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学生申请,可办理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合格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结业:
  (一)学习期满,经过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二)毕业学期课程考核(或毕业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三)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毕业作业)不合格或未交者;
  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学生经采取补救措施(补学、补考,补写等)达到毕业要求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如中途退学(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者除外),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三分之一以上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为肄业。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执行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注册,并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具体问题,均按有关部门的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前颁布的《淮南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淮南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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