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根据原省教委一九九九年九月颁发的《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条 凡经我校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持有关证明向本校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未经请假,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注册后,学校发给学生证,新生一经入学注册,如果本人要求退学,原则上不退学费。
第二条 凡我校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其学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在籍学生应按缴费通知规定的缴费标准及缴费时间办理缴费注册手续。逾期不缴费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各学院班主任负责本班级的注册工作,学员凭缴费发票由班主任在学生证上写明注册时间后加盖注册章。
第四条 因当年无法开班以及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者,办理相关手续后,经省教育厅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随下级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的年级以当年招生的第二年定称,如2006年招生录取的新生年级,称为“2007级”。
第六条 已注册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学籍档案,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材料、学籍管理登记表、奖励与处分、学籍变动、毕业生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学籍登记表由继续教育学院归档备查,其它档案材料交学生本人转用人单位归档。
二、考核与考勤
第七条 学业考核主要采用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每学期和学年结束时,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籍管理登记表,归入学籍档案。考核课程门数每学期不少于所开课程二分之一,其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每门考核课程应有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含有实验的课程,其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考勤、完成作业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考查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一般采用五级分制(、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八条 学生已通过的国家自学考试课程,可免考,但不免修。学员可在该课程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免考申请,并提交同层次、同科类、同专业的学习成绩原件,由学院填写课程免考审批表,经学院分管院长提出处理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方可承认其成绩。三学年间免考课程不得超过四门。
第九条 学生必须认真参加面授、辅导等集中教学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集中面授一次者,予以退学处理。学院要建立考勤制度,对面授期间不能坚持到课、无故旷课时间达课程面授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正常考试资格,经申请,准予补考。
第十条 因故不参加面授者,需提前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附相关证明材料),准假者,经补修该次面授课程后可参加课程的正常考试,三学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合格的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在六十分以上者,一律以“60分”记载在“补考”栏内。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或考查的学生,应于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院长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后,方可作缓考处理,凡获批准缓考者,必须与同一课程首次补考的学生一起参加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记分。
第十二条 凡擅自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原则上不准补考。如系本科学生,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对旷考、舞弊的学生的处理材料,由所在学院报继续教育学院,存入其学籍档案。
三、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长期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因其它原因需要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任职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核定,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休学。经批准休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十四条 申请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连同休学证明一并报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核定,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能复学。
第十五条 经批准复学的学生,要按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按时参加面授、考试,逾期不缴费者,则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第十六条 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应随同下届相同专业学习。下届无相同专业,若本人提出申请,可转入相近专业。
四、升留级和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含正常补考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正常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含累计)三门者,应予留级。留级者原则上留入下届相同专业,下届无相同专业时,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难以坚持长期学习或有其它特殊原因者,可申请退学。退学的学生,已学满一年以上课程,并有成绩者,经本人申请,发给相应年级的肄业证书。退学的学生,不保留学籍,也不能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应予退学:
1、正常补考结束后,不及格课程累计在五门(含五门)以上者;
2、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有伤病经医院确诊,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4、本人申请退学者;
5、符合本手册其它退学条件者。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每学年将进行学籍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以文件的形式公布,同时将处理情况反馈于学生本人。
五、转址、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工作单位或通讯地址变动时,应及时向所在班级的班主任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学院留存,另一份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三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学、转专业应严格控制。学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校学习,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后,转出学校,将学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及学籍档案交给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携带上述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确因特殊原因需转专业者,应在新生注册后一个月内办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转学或转专业原则上限于同科类、同层次和低年级进行。
六、奖励、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学生”、“学生干部”、“毕业生”等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获奖情况载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由学校研究决定,存入学籍档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平时听课、考试、课程设计、实习、实验、毕业论文(设计)及学校规定的活动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出勤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按旷课处理。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各方面,重点是政治思想、道德品德、遵纪守法及学习态度等方面。
第三十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及格且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毕业证书经省教育厅验印后,学校颁发。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于每年三月上旬以前,将当年预计毕业生数上报省教育厅。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经后一次补考仍有一门至二门不及格者,允许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经补考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补考合格时间算起。经毕业后一年内仍有一门以上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两门不及格,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半以上课程的学生,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第三十四条 毕业班以毕业年份定称,如2004年毕业的班级简称为“2004”届。毕业班学生的毕业时间,一般定在毕业年份的七月或一月。
八、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二○○四年春季起施行,以前颁布的学籍管理细则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安徽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一、入学与注册
条 凡经我校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持有关证明向本校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未经请假,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注册后,学校发给学生证,新生一经入学注册,如果本人要求退学,原则上不退学费。
第二条 凡我校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其学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在籍学生应按缴费通知规定的缴费标准及缴费时间办理缴费注册手续。逾期不缴费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各学院班主任负责本班级的注册工作,学员凭缴费发票由班主任在学生证上写明注册时间后加盖注册章。
第四条 因当年无法开班以及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者,办理相关手续后,经省教育厅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随下级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的年级以当年招生的第二年定称,如2006年招生录取的新生年级,称为“2007级”。
第六条 已注册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学籍档案,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材料、学籍管理登记表、奖励与处分、学籍变动、毕业生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学籍登记表由继续教育学院归档备查,其它档案材料交学生本人转用人单位归档。
二、考核与考勤
第七条 学业考核主要采用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每学期和学年结束时,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籍管理登记表,归入学籍档案。考核课程门数每学期不少于所开课程二分之一,其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每门考核课程应有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含有实验的课程,其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考勤、完成作业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考查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一般采用五级分制(、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八条 学生已通过的国家自学考试课程,可免考,但不免修。学员可在该课程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免考申请,并提交同层次、同科类、同专业的学习成绩原件,由学院填写课程免考审批表,经学院分管院长提出处理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方可承认其成绩。三学年间免考课程不得超过四门。
第九条 学生必须认真参加面授、辅导等集中教学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集中面授一次者,予以退学处理。学院要建立考勤制度,对面授期间不能坚持到课、无故旷课时间达课程面授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正常考试资格,经申请,准予补考。
第十条 因故不参加面授者,需提前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附相关证明材料),准假者,经补修该次面授课程后可参加课程的正常考试,三学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合格的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在六十分以上者,一律以“60分”记载在“补考”栏内。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或考查的学生,应于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院长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后,方可作缓考处理,凡获批准缓考者,必须与同一课程首次补考的学生一起参加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记分。
第十二条 凡擅自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原则上不准补考。如系本科学生,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对旷考、舞弊的学生的处理材料,由所在学院报继续教育学院,存入其学籍档案。
三、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长期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因其它原因需要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任职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核定,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休学。经批准休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十四条 申请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连同休学证明一并报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核定,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能复学。
第十五条 经批准复学的学生,要按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按时参加面授、考试,逾期不缴费者,则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第十六条 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应随同下届相同专业学习。下届无相同专业,若本人提出申请,可转入相近专业。
四、升留级和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含正常补考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正常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含累计)三门者,应予留级。留级者原则上留入下届相同专业,下届无相同专业时,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难以坚持长期学习或有其它特殊原因者,可申请退学。退学的学生,已学满一年以上课程,并有成绩者,经本人申请,发给相应年级的肄业证书。退学的学生,不保留学籍,也不能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应予退学:
1、正常补考结束后,不及格课程累计在五门(含五门)以上者;
2、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有伤病经医院确诊,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4、本人申请退学者;
5、符合本手册其它退学条件者。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每学年将进行学籍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以文件的形式公布,同时将处理情况反馈于学生本人。
五、转址、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工作单位或通讯地址变动时,应及时向所在班级的班主任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学院留存,另一份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三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学、转专业应严格控制。学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校学习,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后,转出学校,将学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及学籍档案交给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携带上述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确因特殊原因需转专业者,应在新生注册后一个月内办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转学或转专业原则上限于同科类、同层次和低年级进行。
六、奖励、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学生”、“学生干部”、“毕业生”等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获奖情况载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由学校研究决定,存入学籍档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平时听课、考试、课程设计、实习、实验、毕业论文(设计)及学校规定的活动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出勤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按旷课处理。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各方面,重点是政治思想、道德品德、遵纪守法及学习态度等方面。
第三十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及格且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毕业证书经省教育厅验印后,学校颁发。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于每年三月上旬以前,将当年预计毕业生数上报省教育厅。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经后一次补考仍有一门至二门不及格者,允许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经补考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补考合格时间算起。经毕业后一年内仍有一门以上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两门不及格,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半以上课程的学生,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第三十四条 毕业班以毕业年份定称,如2004年毕业的班级简称为“2004”届。毕业班学生的毕业时间,一般定在毕业年份的七月或一月。
八、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二○○四年春季起施行,以前颁布的学籍管理细则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安徽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