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依据《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入学与学籍
条 凡参加国家教育部统一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铜陵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成教院办理报到、缴费等入学手续。经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并颁发成人教育学生证,取得本校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书面请假,或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后,学生应按成教院开学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和缴费等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不注册、缴费者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学籍。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籍表,纳入本人档案,作为评优、升留级、毕业的依据。
第五条 课程考核,采取考试、考查和撰写毕业论文等评价形式。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按、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成绩。各科考试,由任课教师按教学大纲要求,拟定试题、答案、评分标准,每门课拟定A、B两套、内容不同但份量和难度相当的试题,由成教院选择其中一套作为学期考试题,另一套作为备考和补考试题。
第六条 考试课成绩以学期考试为主,占总评的80%;平时成绩占20%(包括实验、实习、习题、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环节)。缺勤超过三分之一的,取消课程考核资格。毕业设计、论文等按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第七条 课程的考核,一般在每学期集中面授后或期末进行。考核方式采用闭卷、开卷等多种形式。考核不合格者,需参加重修或补考。
免修规定:参加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同层次单科合格证的相同课程,可在课程开课后两周内,凭单科成绩单,向成教院申请免修和免考。经审核,可以单科免修、免试,成绩记:免试、自考成绩÷0.8记载,不超过100分。
第八条学生必须根据成教院安排,参加各科考试。因故不能如期参加考试的,应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成教院同意后,才能办理缓考,否则按缺考处理。
第九条 凡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其成绩按零分记载,并不予参加正常补考。在毕业前可补考一次。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包括补考),准予升级。
第十一条 经过补考,有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四门课程或三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过补考,一学期有四门课程或者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仍有四门以上不及格者;
2、学生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
3、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复学者;
4、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且表现恶劣者;
5、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病难以坚持正常学习的;
6、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的。
退学的学生,已学满一学年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发给肄业证书。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需要休学者,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任职单位证明(因病休学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成教院审核同意后,方可休学。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经批准休学的学生,由成教院发出休学证明。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应征入伍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须附上县级以上医院复查诊断书,持休学证明书,经成教院签署意见后,方能复学。
第十五条 申请复学的学生,如无后续同专业班级,学校可视具体情况,经本人同意,可调整到相近专业学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转学、转专业限于同一层次、同一科类和低年级。
对确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转学或转专业的,由本人提交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后受理。成教院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校内转专业的,由成教院审批,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转出申请的,经审批由成教院签署意见:同意转出;不再保留本校学籍。
第十七条 办理转学、转专业在每学期开学后二个月内受理。
待省教育厅批复后予以调整。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对于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端正,学业优异,表现突出者,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鼓励。评优条件及办法另定。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将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诉。成教院受理申诉后,将提交学院复查,并且在10日内将复查结果告知学生本人。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无故不参加学习达50学时以上者,作退学处理。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查后,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并予以电子注册。
第二十三条 学生虽学习期满,但经补考后仍有四门课程不及格(包括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按结业办理,发放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如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补考的,学校可安排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四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成教院核实后,予以出具对应的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专升本、专科的脱产、业余、函授等学生。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成人教育学院。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3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