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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0年5月19日来源:安徽农业大学

  为保证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业效益,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章 入学与注册

  条 经省招生部门统一审批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因当年无法开班以及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者,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随下一年级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属违纪舞弊骗取入学资格者,立即取消其学籍,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经复查后即取得学籍。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必须妥善保管,不准涂改和转证。谨防丢失,丢失者需办理登报手续。
  第六条 新生的年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2002年入学的新生年级,简称为2002级。
  第七条 已注册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档案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表、学生学业成绩表、奖励与处分、操行评定、学籍变动、毕业生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学籍表由学校归档备查,其他材料交用人单位归档。

第二章 操行与学业考核

  第八条 学生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操行考核是对学生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等综合评定;学业考核是指对学生学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成绩测试。
  第九条 操行考核主要通过鉴定、写评语等办法进行。操行考核每学年一次,考核结果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业考核主要采用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每学期和每学年结束时,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业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考试课程门数每学期不少于所开课程的二分之一,其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至少应占70%的比重。平时考核主要通过考察学生的学习态度、完成作业情况、参加实验实习、课堂讨论以及阶段测验等综合评定,其比重不得超过30%。考查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可采用五级分制(、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折算标准:90分以上为,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含59分)为不及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试,须重修。
  (一)缺做实验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
  (三)一学期中经任课教师随机抽查三次旷课者;
  第十二条 学生已经掌握的课程,可在每学期开课前向学校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同层次、同科类、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习成绩的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业考核,须事先向学校请假,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记分。
  第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不准补考。

第三章 升级、留级、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含正常补考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正常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含累计)3门者,应予留级。留级原则上留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可转入相近专业,如无相近专业可随班试读一年。
  第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校学习,原则上可允许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后,转出学校将学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学籍档案等提交给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携带上述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应在新生注册后一个月内办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再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转学或转专业原则上限于同科类、同层次、低年级。
  第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可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经恢复健康;
  (三)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应随同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若本人提出申请,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给予退学处理;
  (一)正常补考结束后,不及格课程累计在5门及以上者;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有伤病经医院确诊,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四)本人申请退学才。
  第二十一条 休学、复学及退学学生名单书面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奖励、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德、智、休、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学生”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获奖情况载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存入学籍档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平时听课、考试、课程设计、实习、实验、毕业论文(设计)及学校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出勤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或超假者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各方面,重点是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及学习态度等。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所有教学环节,考试、考查成绩及格及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毕业证书经省教育厅验印后,由学校颁发。
  第二十九条 毕业时仍有不合格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随同下届。
  第三十条 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半以上课程的学生,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第三十一条 毕业班以毕业年份定称,如2001年毕业的班级简称2001届。
  第三十二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举办的函授、夜大、脱产等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级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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