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01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教高〔2009〕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条 授予对象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高中、大专等各专业专升本的毕业生,符合本《暂行办法》的各项条件,经合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推荐,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授予条件
(一)经办学单位及学员所在单位鉴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能较好地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且总平均成绩原则上不低于65分(补考成绩以60分记载);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四)非英语专业,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五)参加学院组织的两门学士学位专业课程综合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在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在学习期间,受到所在单位行政处分者。
(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累计有二门以上(含二门,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而每一学期考试成绩按一门课程计算)课程经补考后及格者。
(五)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不合格者。
(六)超过申报年限者。(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为当年毕业当年申请)。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向院成人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成人教育学院对照授予条件,本着择优推荐原则在每年5月15日前向院学士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者名单,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二)院学士学位办公室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核后,一个月内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审查意见。
(三)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位学生的名单,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四)学位申请者和推荐部门在申请、推荐、受理、审核、授予过程中,凡违反本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出,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在实施过程中与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为准;涉及与国家法律相关的内容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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