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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函授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0年3月12日来源:北京师范大学
  一、入学、注册
  条 凡经国家统一入学考试,被录取为我校的函授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我校函授站或面授点)报到,办理交费、注册等有关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须凭有效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或委托他人按期办理,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经审查合格后,取得本校函授生的学籍;在入学报名统考时有舞弊行为者,经调查属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每学年开始时,在籍函授生应按规定的日期和地点,办理交费手续;每学期均应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如不能按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不交费、注册者,视为旷课;无故逾期达本次面授时间三分之二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第四条 函授生不论何种原因,中途停学者,一律不退本学期学费和教材费。
  二、考勤制度
  第五条 函授生必须按时参加集中面授、辅导和学校规定的其它教学环节。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因公请假,必须由单位出具证明;因病请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否则按旷课论处。
  函授生因病、因事请假超过规定时间,按第十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一学期内,函授生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结业考核,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若本人检查认识较好,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若旷课时间累计达面授总课时三分之一者则开除学籍。如本人认识检查较好,也可按留级处理。
  第七条 函授生每学期出勤情况,由所在函授站和任课教师检查,并由函授站通知函授生所在单位。函授生考勤记录由各院系和函授站保存至毕业后两年。函授生一次面授中请假超过5天者,由函授站报院系审批,面授结束后报成人教育部备案。
  三、成绩考核
  第八条 函授生必须按期完成作业和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作业和考查课,采用五级记分制,即(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考试课程的结业成绩应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及出勤情况综合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作业、测验、考勤的成绩所占的比例可根据各门课程的学科性质确定,一般可占成绩的20—40%。不能按期参加考试或考查者,需按规定办理请假和缓考手续。
  第九条 作业成绩考核办法
  (一)函授生应按教师要求,认真完成作业。平时作业成绩不及格允许补做一次,但补做作业成绩以及格、不及格评定。
  (二)一学期中每门课程的平时作业必须全部按期完成并且合格,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第十条 函授生考试、考查后如有不及格、不合格的课程,或有缓考、旷考、缺课、作弊等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故经不能按期参加考试经批准缓考的课程,可在第二学期申请参加缓考。
  (二)一学期内因故经批准请假缺课超过该门课时的二分之一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结业考试,经补课后才能参加考试。
  (三)一学期内无故有三门课程旷考者,不准补考,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在学习过程中经补考累计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或不合格者,不准补考,作降级处理。
  (五)因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旷考而补考的考试,考试成绩均按及格、不及格或合格、不合格评定;因缓考而补考的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
  (六)在考场有作弊行为或旷考者,其成绩按零分处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若本人检查认识好,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记载。
  (七)无论因何种原因每门课补考,毕业(结业)前只能有两次。
  次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补考成绩仍不及格或不合格者,必须经过自学重修该门课程后方可申请参加第二次补考。
  第二次补考在毕业前进行。第二次补考后,成绩全部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经第二次补考仍有不及格、不合格或缺考的课程,按结业处理,门数在两门以内(含两门)者,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再申请一次补考;超过两门者,不再给补考机会。结业后补考亦即后一次补考。
  四、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一条 凡取得我校函授学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患病并认为必须休养或长期治疗者;
  (二)具有正当理由在一学年内不能坚持学习者;
  (三)其它原因任职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因工作调动,没有可转入学校或函授站者;
  (五)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二条 函授生休学,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函授站提出申请,办理休学手续(填写“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经函授站和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成人教育部审批,批准同意后发给休学通知。
  第十三条 函授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休学时间者,须由学校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函授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
  第十四条 函授生一年内请假时间累计达全年面授时间三分之二(20天)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函授生在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始前提出复学申请,并附休学通知和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因事休学者附任职单位证明),由函授站将有关复学材料报成人教育部,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复学函授生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申请复学的函授生,如无衔接班级可插者,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可让其继续休学或按肄业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如不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复学的函授生凭成人教育部批准的复学通知,到有关函授站报到办理复学。
  第十八条 函授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一)逾期不办理报到注册和交费手续者;
  (二)一学期无故不参加集中教学活动者;
  (三)一学期连续不交作业或不做实验者;
  (四)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十九条 函授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退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认定难以坚持继续学习者;
  (二)因工作任务繁重,跟班学习有困难或有其它特殊原因难以坚持学习者;申请退学的函授生,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任职单位出具证明(因病退学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经所在函授站和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成人教育部批准方可退学。
  第二十条 申请退学或劝(令)其退学的函授生,如学习已满两年或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一半以上,且成绩合格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无论以何种形式退学的函授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并须交回学校所发一切证件。
  第二十二条 无论以何种形式退学的函授生,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五、免修、免试
  第二十三条 函授生凡已取得全国自学高考委员会所发相同层次单科结业证书,且所修该课程的学历、层次、内容、学时、要求和我校设置的课程大致相同者,可申请免修、免试。经批准后,该科目成绩按“合格”记载,并注明“自考”字样。但专科阶段学过的课程不得在专科起点本科申请免修、免试。其它情况一般不办理免修、免试。
  第二十四条 要求免修、免试者,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函授站经承担教学任务的院系审核同意,报送成人教育部批准备案。
  免修、免试的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三分之一,新生学年所开设的课程,不得免修。
  六、转站、转校、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函授生因工作调动或其它正当原因,要求离开所在函授站时,如新任职单位所在地有我校其它函授站并有相同专业,可以申请转站学习。
  第二十六条 函授生因工作调动需要转站学习,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新任职单位签署意见,由原函授站报请成人教育部办理。若无适当接收函授站或专业,可申请休学或转学。
  第二十七条 其它院校的函授生,如因工作调动、家庭地址变迁或其它特殊原因要求转入者,须由本人申请,并持原院校同意转出的证明,填写“北京市成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转学审批表”,经转出院校同意(签字盖章),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录取表、入学报名登记表、已学各科课程成绩证明及本人其它学籍档案)报成人教育部;由成人教育部报送北京市教委审批,经批准备案后,该生方可取得我校学籍;再由成人教育部通知转入的函授站和院系,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函授生从外省(市、区)转入,还需经转出院校所在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毕业年级不办理函授生转学。
  第二十八条 我校函授生因故需转入其它学校学习者,由本人向拟转入学校申请,持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公函,到成人教育部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需转学而无接收一方时,可申请休学或退学。凡转入(出)我校的函授生不得再转出(入)本校学习。
  第三十条 函授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有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者,应在新学年开始前两个月提出申请,任职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经所在函授站、院系和成人教育部同意,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方可转专业。在原专业已修满两学年者,不得转专业;专科不得转入本科;专升本不同科类间(即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之间)不得互转。
  七、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函授生模范遵守我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品学兼优者,按学校评优的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可分别授予“学生”、“学生干部”、“学生与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犯有错误的函授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在各类考试中由他人替考、替他人参加考试、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函授生,在一年内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确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若继续犯有错误,严重者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给予函授生处分的审批手续及权限:
  警告处分,由函授站或院系决定,报成人教育部备案;
  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由函授站或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成人教育部研究并呈上一级领导批准,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开除学籍的函授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对函授生的奖励或处分,均记入学籍档案,并通知函授生任职单位。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函授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前经补考仍有两门以下课程成绩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证之日算起。不及格课程超过两门者,不再补考,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函授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因故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及自动退学者),在校学满两年或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一半以上,所学课程考试及格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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