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夜大学专科升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
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文件《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保证所授学士学位符合标准,确保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夜大学举办的经教育部批准,并承认学历的夜大学成人教育专科升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夜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凡夜大学专科升本科毕业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学习,能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通过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或毕业专题训练(论文),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考试成绩优良。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从事科研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要求全学程中教学计划所规定的主要课程考试成绩平均达到80分及以上。
(四)通过按全日制相同专业本科生教学大纲为基本依据的毕业考试合格或毕业专题论文答辩,成绩优良;
(五)在校期间通过北京市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位英语考试。
(六)已获得毕业证书。
凡达到以上规定的毕业生,可获得申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资格。
第四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在学校或任职单位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违法乱纪或其他违纪行为,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因品行不端或其他原因,毕业鉴定不合格者;
(三)在全学程学习中,因考试不及格须重修课程2门(不含2门)以上者;
(四)在全学程中有一门主干课程是经重修课程仍不及格者;
(五)凡毕业考试或毕业专题论文,未能通过者。
第五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须由任职单位负责对其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道德品质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通过,方可申报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审批程序及办法:
(一)各学院根据毕业生的鉴定,学习成绩,英语水平考试证书等,填写预审表,并报送夜大学教务处审核。
(二)夜大学教务处初审合格后,上报学校学位办公室,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夜大学教务处填写证书并颁发。
(三)在校期间经审核未授予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学位申请者或单位及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立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本办法有北京大学医学部夜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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