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章 入学与注册
条 凡经国家统一考试被我校成教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二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藉,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其个人责任。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需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视为旷课。未经批准四周不报到者或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学校按其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学院将为每个学生建立学藉档案,毕业时进行电子注册,进入国民教育学历网。学生入学时必须如实填写学藉档案及有关材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有关内容必须与成人高考报名及录取材料一致,不得更改。如因个人原因出现问题,责任自负。
第二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五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宪法与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上机、考试、实习、实验和毕业设计(论文)等,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故不能参加者须请假,事假写出书面请假书。因病须出示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否则按旷课、旷考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七条 所有的教学环节都应进行考核。每门课程有三次考试机会:课程进行完毕的期末考试;正常考试不及格后的补考;补考不及格可参加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不及格的学生不能毕业,作留级、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八条 成绩评定:学期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考试(考查)成绩与作业、实验、实习成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成绩与平时作业成绩所占比例由教师自行决定。
第九条 补考成绩按卷面计算(百分制):60分以上按“及格”记分,不足60分按实际分数记。
第十条 成绩记载:学生各科成绩按评定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在补考成绩栏中填写“补及”字样。缓考须在考试栏中注明“缓”,在补考栏中填写实际考试分数。缺考须在考试栏中注明“缺”,在补考栏中填写“补及”字样。作弊考生在成绩栏中注明“作弊”字样。毕业前补考成绩一律按“补及”填入毕业前补考栏中。
第十一条 课程门次计算方法:一学期内完成的课程为一门次,跨学期完成的课程按学期数计算门次。如:英语学习二学期按二门次计。
第四章 免 修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者可申请免修:
A.入学前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者是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毕业生在原校学习期间经考核取得与本专业相同的同层次、同类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或成绩者,可免修所学专业相同科目。
B.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英语:
1.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
2.外国语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申请相同层次免修;
3.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单科合格证者可申请相同层次免修;
4.入学前已取得国家英语水平考试四级以上合格并持有相关证明原件者可以申请免修英语。
5.通过本校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英语;
C.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者可免修相同级别、相同科目的课程。
D.免修课不记原考试分数,该门课成绩登记“免修”,本科生的免修课程成绩在申请学位时,不进行课程总平均成绩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免修的课程应不超过所学课程的20%。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免修的学生,须填写课程免修审批表,并附上原毕业学校的成绩单、成绩证书或发放部门的合格证书,经班主任初审,报教学运行办公室审批备案后方可免修。
第十五条 除英语三、四级以外的其它申请免修课程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二教学周)提出申请。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原则上不转学及转专业,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转学及转专业(非个人原因所至)者,只能在同层次、同科类、同等学习形式范围办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办理转学、转专业时间:
A.根据市教委京教字(05)2号文件“入学未满一学期不准转学”的规定,转学只能在学生入学满一学期后办理。转学手续须在入学后学期结束前两周,第二学期开学前两周提出。
B.转专业仅限一年级学生,转专业须在学期开学前两周提出。
第十八条 办理转学、转专业程序:
A.学生在规定的时间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填写相关表格;
B.由班主任进行初审签批;
C.送教学运行办公室进行学习课程及考试成绩的认定签章;
D.送招生学籍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教委待批;
E.市教委审批后由招生学籍办公室办理相关学籍手续。
第十九条 转学学生的学费退费依据市教委有关文件执行。退费学生必须持学校开据的交费发票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第六章 升学与留级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入上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一条 有(各学期累计)四门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留级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初安排到下一个年级相应专业学习并参加所有课程的学习及考试,原年级所学相同课程成绩可计入新的年级中。
第二十三条 如遇未连续招生的专业可由学院安排到下一年级相近的专业学习。学习与考试要求同第二十条。
第二十四条 留级处理由教学运行办公室在每学年开学一月内将学生补考成绩交招生学籍办公室,招生学籍办公室汇总后提出名单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审。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申请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休学时间者,学生写出申请报招生学籍办公室审批,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满后,学生本人须提出复学申请,由学院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果遇到所学专业未连续招生,由学院安排到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休学期满仍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不符合复学手续不准予复学者;
2.留级累计超过二次者;
3.因病或意外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4.违反学校纪律,受到退学处分者;
5.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自愿退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应将学校所发各类证件交回学校,还清所借图书、仪器等各类物品。
第三十条 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学生奖励制度。对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的学生,分别授予“学生”、“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并放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如果违法或违反学校纪律、规章制度,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处分决定经校领导审批后报市教委备案并装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被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有明显进步,经考查表现良好者可取消留校察看期(原处分决定放入本人档案),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开除学籍。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习期满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各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经北京市教委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无论何种原因不予补发。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上填写的姓名与市教委录取新生登记表上必须一致,否则视为无效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前若有一门成绩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及格者作结业或留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学习已满两年或学完教学计划一半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所学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者不发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六条 本科学生学位授予按《北京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办理。
推荐新闻:
吉林农业大学成人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安徽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条例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本科生毕业生学士学位细则
黄山学院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的实施细则(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