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学籍管理是学生管理的核心部分,对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起着基本的保证作用。对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树立良好的学风,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以及学校颁发学历证书提供依据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学籍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科学性原则,法规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按需培训和因材施教原则。为加强对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使学生德、智、体、美、能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成人高等教育高中起点的本、专科学生、第二专业学生及专科起点的本科学生。
章 入学与注册
条 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经统一招生考试批准录取的新生,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生本人有关证件(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相关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函授(业余、夜大)学生不得超过一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无故超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须按招生规定组织复查。经入学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并发给我院学生证;复查发现不合格者,由我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须报有关部门查究。
学生入学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籍贯等应与考生本人报考档案一致。
第三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即延期一年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申请,不按时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须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在下一年级有相同层次的相同专业的前提条件下),经主管院长批准,学校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等,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复查合格备案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经注册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登记卡、考生登记表、入学后各种考试成绩单、奖励或处分材料、毕业鉴定、思想品德测评表等材料。发给校徽、学生证(学生证只起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作用,使用至学习期满)。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后,学生应按时到校,缴纳学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一)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到继续教育学院或院(系)班主任处注册,并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必须请假,否则视为旷课,请病假者须出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在返校时交验病历。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脱产学生不得超过一个月,函授(业余、夜大)学生不得超过一周。未经准假逾期而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脱产学生超过六个月,函授(业余、夜大)学生超过十五天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经审批后,注销学籍。
(三)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新生班级的定称,以入学年份为准。如2005年入学的新生班级,简称“O五”级。
第八条 凡取得我院成人教育学籍的学生,不得同时具有我校同学习形式的两种及以上的学籍(自考学籍例外)。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认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活动,准时上课、实验和参加辅导,按时完成作业和毕业论文(设计),必须参加各门课程的考核,其所学课程及考核成绩,必须完整、清楚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每期结束前,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学生进行考试或考查。考查科目由任课教师出题自行组织完成,考试科目由任课教师命题、学院抽题、统一制卷、统一组织考试;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函授(业余、夜大)学科成绩含期末考试成绩(占60%)、出勤(占10%)、期中考试(占10%)、平时测验、作业(占20%)。有实验的课程,实验成绩与平时测验、作业各占10%。脱产学科成绩含期末考试成绩(占70%)、出勤(占15%)、期中考试(占5%)、平时测验、作业(占10%)。有实验的课程,实验成绩与平时测验、作业各占5%。
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的情况、平时测验以及考查成绩进行综合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记载成绩。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按“零分”处理,在成绩归档时,应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
第十二条 关于补考和缓考的制度。
(一)学生因生病住院或者突发性的事件不能参加考试者,因其他考试冲突如自考,需要调整考试时间的,应事先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教学院系审核批准,并报教务科备案,与补考同时参加。
(二)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缓考,不按时参加缓考者,该门课程按缺考处理。
(三)凡成绩不合格或者未参加考试的课程,在第二学期开学后参加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补考和缓考,补考后成绩仍不合格,学生应当重修。
(四)重修可以采取降级、跟班听课、自学或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学生在校期间重修次数不限,每次重修考核成绩按实记载。
(五)学生进行综合排名时,补考、重修合格课程按60分计算,补考、重修未合格课程按实际课程成绩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者,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重庆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凡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如已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可免修所学专业相同科目,原成绩作为该科目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个人总结,班级进行政治思想品德评定,并将考试成绩及奖励与处分情况,一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六条 学生修完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其他教学环节,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补考或重修。一学年内累计2/3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经补考后仍有1/2以上(含1/2)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应予以留(降)级;
脱产学习学生一学期内累计2/3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经补考后仍有1/2以上(含1/2)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应予以留(降)级;
留(降)级以成人班下一年级有相同层次的相同专业为前提,且只允许留(降)级一次。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八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学,如因某种原因确需转学者,须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及其相应要求:
(一)家庭地址变迁,现住址距原校外办学点较远。可申请转入地址相对较近的学校,本人须持有现住地派出所开据的相应证明;
(二)因工作调动,现单位距原校外办学点较远。可申请转入地址相对现单位较近的学校,本人须持有原、现两单位共同开据的工作调动证明;
(三)因从事的工种改变,为适应工作需要而需改学其它专业,而此专业我院现未开设。本人须持有其单位开据的工种变动证明;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原专业不能开课,希望进入其他学校的相同专业。须由接收学校写出情况说明,并在说明中注明所有接收学生的姓名,作为集体转学手续;
(五)因招生工作的调剂,造成与考生所报学校不符,而该校外办学点离家较远或所录专业与考生所报专业不符,而学生不愿就读该专业。转学时须带上考生档案。作为转出,我院不应阻止符合本条规定的学生转出本院。
对于符合上述情况之一及其相应要求的申请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负责指导学生填写由市教委印制的《重庆成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一式两份。经我院、转入学校盖章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将该学生有关学籍材料及转学表,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教委成教处批准备案。学生从外省转入,还需经转出校所在的省(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于涉及转专业的转学,应同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办理。
转学手续要求在每年的6月份集中办理,其余时间不受理转学申请。
第十九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一般不得中途转学其它专业。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确需转专业者,可作为特殊情况对待,但要以不跨科类、入学考试的科目相同且学习形式一致为前提。原专业已学过的课程,不能代替新学专业任何未曾学过的课程。根据所学课程的情况,安排进入新专业相应年级。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予考虑其转学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况(二)、(三)之一者,可不予考虑其转专业的申请: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但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四)(五)所述情况者,此条无效;
(二)已进入后学年的学生;
(三)专科学生欲转入本科。
(四)应作退学处理者或在试读期间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