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学位办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几年来我校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按照《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含自学考试)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为: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且参加由校教务处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一门外国语、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的考试,成绩合格。
2、在修业年限内有考试作弊行为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3、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记过”及以上的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但在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者,可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学位资格审核小组审核推荐,后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学士学位课程的考核
1、大学英语
学生均须参加由校教务处组织的《英语综合能力》统一考试,考试一般在每年的5月进行。
2、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
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含自学考试)各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作为该专业学士学位课程的认定工作,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我校相同专业的要求并参考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含自学考试)的教学计划予以确定。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命题与组织由校教务处主持。考试一般在每年的5月和11月进行。
三、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应届毕业生,应在取得毕业资格(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后的一个月之内向我校成人教育学院书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2、成人教育学院应在学生毕业后三个月之内(自毕业证书落款日期算起)向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择优推荐,并提供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本科专业教学计划、毕业论文成绩决议书、毕业验印申报表、学生总成绩表、工作表现证明等材料)。
3、校教务处对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一个月内将需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核的名单告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并组织安排学士学位课程的考核。
4、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应届毕业生应在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一年内通过学士学位课程的考核。
5、学院应组织与成人高等教育相关学科门类的专家组(一般由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三人组成)对已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核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查(重点了解学位申请者通过高等教育某一办学形式完成本科教学应有的各项要求情况以及学术水平),提出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交学院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小组审核后报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复审,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对于审批通过者颁发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相关学科门类学士学位证书。未获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6、授予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过程中,若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校学位委员会可撤消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四、其他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福州大学学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