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免修管理办法
根据《福建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为了规范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免修免试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申请课程免修免试的条件和办法
条 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在相同学历层次下可以申请免修免试相同课程。
第二条 参加自学考试并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签发的单科合格证书的,在相同学历层次下可以申请免修免试相同课程。
第三条 转学、转专业、复学、留级、辍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的,在相同学历层次下可以申请免修免试相同课程。
第四条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以上合格证书或教育厅组织的高校大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办公软件(模块)操作员等级证书的;已取得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证书的,均可申请免修免试〈〈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
第五条 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的,可申请免修免试《大学英语》课程;获得PETS-3级笔试合格证书的可以申请免修免试本科《大学英语》课程,但不作为英语学位课程考试免试的依据;获得PETS-2级笔试合格证书的可以申请免修免试专科《大学英语》课程;获得英语专科毕业证书者,可申请免修免试专科《大学英语》课程。(注:PETS——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第六条 获得国家各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申请免修免试相应课程。
第七条 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在相同学历层次内进行,专科期间所修课程不能代替“专升本”本科阶段所修的课程。
第八条 申请免修免试相应课程的,有效期在六年以内,超过规定年限的,只免修不免试。
第九条 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除与学生本职工作密切相关并为熟练掌握运用外,有关实验、实习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课程设计、毕业实习调研、毕业设计(论文)不得申请免修、免做。
第十条 学生在学期间,累计申请免修免试课程门数控制在该专业所开设课程门数的百分之四十以内。特殊情况,拟增加申请门数需报分管校长审批。
二、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免修免试课程的成绩,以原考核成绩记载,无具体成绩的,“合格”按70分、“良”按80分、“优”按90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在校期间按培养计划要求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及全国计算机技能考试的成绩作为相应课程的成绩记载,同时发给国家承认的相应的证书。
三、免修免试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新生免修免试课程的审批手续应在学生报到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办理完毕。在学期间取得各种合格证申请免修免试可在每学期报到注册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学员申请课程免修免试所交验的学籍成绩档案、各种成绩证明必须包括有课程名称、学习起止时间、学时、考核成绩等内容,并盖有原学校或该校教务部门的红印公章或发证部门的公章。否则应交验申请免修的各类合格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 原件审核人员经审核无误后在原件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签上验件人的姓名、时间后将证书原件退还给学员。
第十五条 符合免修免试条件的学生,应填写《福建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课程免修免试申请表》并附有关证书及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办学单位汇总并填写《福建工程学院继续教育课程免修免试汇总表》,经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汇总表、成绩单(证明)、合格证书复印件(请将成绩单或合格证书复印件附在申请表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行文下发。
四、获准免修免试的学员,学费应照常缴纳。
五、因教材按计划征订,学生所免修免试课程的教材正常发放。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补充。
福建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