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2008年修订稿)
条 为贯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函授、夜大学、网络教育和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分析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良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答辩并获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各类学生的成绩具体要求如下:
1、自学考试(参加由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1)参加自学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及格以上;(2)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
2、网络教育、函授、夜大学:(1)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的课程学分累计,专科起点本科少于12学分,高中起点本科少于18学分;(2)非英语专业在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英语专业在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五级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
第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在职学习者在学期间受到工作单位行政处分或有考试作弊行为的。
(三)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第五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主管,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六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向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或者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合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初审条件的学生名单等材料汇总,形成审查汇报材料送主管校长审核。
3、公布本次学士学位授予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
4、学士学位授予初审合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的学位课程抽查考试(具体考试课程、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试不及格者不能补考,有一门不及格者即不授予学士学位。
5、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等材料汇总,形成审查汇报材料送主管校长审核。
6、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等材料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并由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有关负责人直接向学校学位委员会会议作汇报说明。
7、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提供的名单等材料和有关汇报说明,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8、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毕业生应按规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未按时提出申请或申请学士学位未获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者,不再接受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第七条 获得学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厦门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厦大继教〔2005〕13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