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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函授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2月16日来源:厦门大学
导读:厦门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函授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并通过思想品德鉴定者,准予毕业。

  为培养具有成人高等学历,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勤奋学习,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为进一步健全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证培养人才的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成人教育的教学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章 入学和注册

  条 新生报到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按规定日期也可按规定要求函寄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壹周,未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超过壹周,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取消入学资格;凡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期间,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无法入学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入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个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批准,按规定日期到校重新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其他在校生,每学期开学前,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注册,缴纳学费,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超过壹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五条 函授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包括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等实践性部分),考试成绩载入学籍档案,成绩报告单发给学生本人。
  第六条 考核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函授生按自学周内规定应交老师批改的作业,在规定时间内未交齐或未通过者,不得参加有关课程的考核。因作业未交齐而未能取得考试资格的函授生,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时未交齐应交作业者,取消补考资格,该课成绩以零分计算。
  第七条 习题、测验作业和课程设计等,函授生应独立完成按时交批。教师要按函授生的习题作业完成的质量和按时交批的情况,评定平时成绩,并作该课成绩的20%,计入课程总分。课程总分的评定必须在期末考试及格的前提下进行。
  第八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以学期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完成作业情况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根据各门课程的性质和作业、测验的数量,在20%至40%范围内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
  记分采用百分制,实验、实习、毕业论文可采用五级制记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考试方法以笔试为主要形式,也可因课制宜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考核。所有方式均需按规定办法评定成绩。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为两小时。
  课程经学期总评成绩及格以上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九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持原单位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成教院学务科或院(系)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方可缓考。缓考和补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成绩册上不注明"补考"。但成绩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缓考不及格者,应办理重修。无故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作旷考论处,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并注?quot;旷考"字样,一般不予正常补考。
  参加考试不交卷者,根据情节轻重作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函授生所学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试题和评分标准应与期末考试要求一致,记录成绩时,应将不及格的成绩和补考后的成绩同时记录,后者应注明"补考"字样,以示区别。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一律记为"及格",否则为"不及格"。补考安排具体时间和地点到时另行通知。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如遇无后续班重修,可在修业年限内给一次补考。
  第十一条 函授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考试时有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成绩以零分记录,学籍档案中注明"作弊"字样,不予参加正常补考。如在以后学习中确有悔改表现经院长(院、系主任)批准,可以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并通报工作单位。

第三章 升、留、降级

  第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及格,准予升级,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但未到达留、降级者,允许带科升级。
  第十三条 经过补考,学期两门课程不及格或学年累计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历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三门也应留、降级。在学年学期结束时处理的称为降级,在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后处理的称为留级。一年级学生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降级规定的,可以跟班试读,连同第二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留级规定者,作为留级处理。
  第十四条 留、降级的学生,如遇无后续班级,学校可令其随班试读,学生试读期间出现新的不及格课程并达到留、降级规定者,应作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应每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考试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毕业论文、科研训练、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试成绩及格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该课程允许免修。学生在校期间留级或降级只许一次,超过者应予退学。

第四章 课程免修、重修

  第十七条 关于课程免修
  1、学生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书,同层次、同专业、同课程符合教学计划要求,可以申请该课程免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可由原毕业学校出具成绩证明,同层次、同课程符合教学计划要求,可以申请免修,但单科成绩须在七十分以上。
  2、学生通过自学或从事特殊行业(远洋、野外)或具有特殊原因的,不能坚持听课而又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学校批准,可免参加部分课堂教学,但必须完成实验、作业等,并参加期末考试,此类情况学校从严掌握。
  3、其他如转学、转专业等已修过的课程,其教学内容基本相同,也可申请免修。
  4、有关申请课程免修时间应在每学期面授前办理完毕(具体办理程序见免修规定)。
  5、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总数20%。
  第十八条 关于课程重修
  1、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应重修,重修不及格者允许参加正常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再重修。
  2、留、降级的学生,原来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3、学生因请假缺课或缺交作业,累计达到课程教学时数或作业量的二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应重修。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不改变本、专科层次和科类的前提下,有正当理由确需转专业或转学的,应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申请转专业需要经学校批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转学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自行联系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开具同意转入的证明并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报主管部门备案,转入学校办理接转手续。但一年级新生不得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认为必须长期治疗或休养者。
  2、因工作需要,无法坚持学习者。
  3、其他特殊原因必须申请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必须持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学校批准,然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学生交还学生证、校徽、借书证、结清教材后方发给休学证。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凭休学证明及单位证明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必须附交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其他申请休学者,复学时须交附可以复学的相应证明,方可申请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时,如原专业中断招生,造成无班可复者,可以随原班就读,所缺的课程,可安排到其他班级修习或由学生自找老师辅导,另行组织考试。
  第二十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的学生以及在校生不得报考其他专业院校,如发现报考其他专业院校,学校取消其学籍,同时报招生部门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学年功历年累计四门课程不及格。
  2、本、专科生留级或降级只能一次,否则应予退学。
  3、休学期满不办复学申请者。
  4、本人申请退学。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成绩及格发给肄业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或被开除学籍者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七章 考 勤

  第二十六条 1、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环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全校性活动。按时交习题、测验、作业,参加面授辅导,期末考试等。面授辅导时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考试不舞弊。2、学生考勤由任课老师执行,班主任必须加强检查,并在每学期课程结束前向成教院学务科或院系领导报告,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有关考勤方面的学籍处理意见。经院长批准,向学生公布本学期因违反考勤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
  第二十七条 函授生因故不能参加面授辅导,应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课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面授者,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再附有关证明(病假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公事假附单位证明),先向班主任请假,经成教院学务科或院系负责人批准之后方有效。如有特殊情况(产假和因病住院),应在面授后一个月内办好请假手续。其本次面授所举行考试的科目作缓考处理,可参加本次面授所修课程的正常考试。
  第二十九条 一门课程面授旷课达二分之一学时者本门课程作不及格处理;一次面授中各门课程全旷课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优良,学习和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扬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校纪律乃至触犯国家刑律的学生,学校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奖惩情况均记入学籍档案,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九章 毕 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并通过思想品德鉴定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论文、科研训练、毕业实习不及格者不能毕业,必须重修,重修或重做的时间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三十五条 毕业班后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只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未达留级门数的)作结业处理,一年内通过重修或补考(后一次)成绩及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取得毕业证书起算。
  第三十六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结业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章 学 位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对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按厦大教[1998]19号《厦门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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