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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夜大学生)

2011年4月7日来源:华侨大学
导读:华侨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夜大学生),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成人高等教育改革,保证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管理以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成人高等教育改革,保证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管理以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条 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包括正在本校进修或进修已结业的学生)。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包括专科升本科的证书验印工作)进行复查,经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会同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因特殊情况或健康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因健康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由成教学院发给学生证并予注册签章,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正在本校进修或进修已结业的学生)。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或教学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每学年学期注册时须按规定交纳学年学费,经成教学院(或教学点)工作人员在学生证上签章,方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未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一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教学点负责本教学点的注册工作,并汇总后统一上报给学院相关部门。
  二、成绩考核和记载办法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课程应是重要基础课或学科主干课。
  第八条 考核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补考只记及格或不及格(分别用“补及”、“补不及”表示)。
  第九条 凡考试违纪作弊或擅自缺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计,重新学习,不得进行正常补考,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条 正常考试不及格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应向所在教学部申请重新学习,并根据学校规定按学分缴费。重新学习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应再次申请重新学习。原则上一门课程一学期只能申请一次重新学习,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申请两次。
  第十一条 学生已修过同层次、教学计划内的某门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的头两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学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该课程的成绩证明材料。按《华侨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免修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由班主任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写出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制与学年
  第十三条 学制表示正常学习的年限,按国务院侨办及福建省高招办有关同意招生计划的批文执行,通常以招生录简表上的学制为准,原则上学生应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第十四条 学年表示实际学习的年限,原则上多只可以比学制延长两年,对于特殊情况(如参军入伍)需延长两年以上的,须报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
  四、学分的计算
  第十五条 学分表示学习知识的量。原则上每门课程每周上课1学时,上完一个学期(平均为18周),该课程计为1学分。如某学期该课程上课不足16周,则用该课程上课的总学时除以18则得该课程的学分,学分的尾数可取到0.5学分。
  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一般按上述计算后乘以0.75(即3/4)即为该课程的学分。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以及完全是实践性的教学环节,每周计算1学分。各课程的学分,应在教学计划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如学期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如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下学期初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及格仍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若补考不及格,则必须重新学习。
  第十七条 各专业毕业总学分,也称为规定毕业学分,毕业学分值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低于80学分。
  五、绩点的计算
  第十八条 绩点就是学习成绩的点数。成绩的等级符号、成绩的百分制分数与绩点数的对应关系如下:
  :90-100分,绩点数为5;
  良好:80一不足90分,绩点数为4;
  中等:70一不足80分,绩点数为3;
  及格:60一不足70分,绩点数为2;
  不及格:不足60分,绩点数为0;
  补考及格:绩点数为2;
  补考不及格:绩点数为0。
  第十九条 学分绩点的计算。学生修读某门课程时,将该课程的学分与所获得成绩的绩点数相乘,即为学生修读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第二十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学生在某段时间(一个学年或所有在读学年)所修读的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所修读各课程的学分之和,即为该段时间的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在某段时间内各课程按学分计算的平均成绩。
  学生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读的全部课程的学分之和,即为学生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总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在规定学制内在校学习的全部课程的总平均成绩的优劣的尺度。总平均学分绩点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小数点后第四位舍去)。
  六、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完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正常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应申请重新学习。学生一学年中达到四门及以上或累计达到六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无级可留(即一学年上学期已达规定的留级课程门数或下届无相应专业)的非毕业班学生,可跟本班试读一年。
  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及重新学习考试后,在毕业前仍有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以留级,无级可留则予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七、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转专业:
  (一)入学招生考试科目不同;
  (二)未加试外语的专业学生转入有加试外语的专业;
  (三)专升本学生按教育部规定加试科目不同的;
  (四)学期或后一学年不得申请转学;
  (五)不同科类(如文、理、艺术、法学、外语等)与不同类别的;
  (六)招生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转向招生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
  (七)学生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者不得转学。
  第二十五条 不同专业者申请转学一般要求降一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出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且有充分理由者,经我校批准后办理有关转学手续,原则上学生一旦申请转出,就不可以在我校继续学习。
  第二十七条 对于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须事先经原录取(在读)学校批准,并具备以下材料:
  (一)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五份);
  (二)招生录简表复印件(由转出学校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三)在校期间学生成绩单;
  (四)转学理由的有关证明(因病转学需提交学校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并加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经我校批准后,由我校上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批,经省教育厅批复同意后申请人方可进入我校学习,取得我校正式学籍。
  如福建省教育厅对转学有新的要求和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按照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或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
  (二)学生所在工作单位要求其转专业以适应现有工作者(须附工作单位证明);
  (三)学校根据需要而调整专业者。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业者,不予认可,并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需停课治疗、生育(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二)因工作需要(单位证明)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予休学者;
  (四)学生休学经成教学院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超过一年的,须报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健康原因申请休学者,在申请复学时应附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间,学生如果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学籍。
  九、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达八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留、降级累计达两次者;
  (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以上者(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复同意的例外);
  (四)休学期满未能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经批准者;
  (八)未经请假逾期不注册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十、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由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并上网公布。本科(专科升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毕业前经补考后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或没有按规定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或实践小结,发结学历结业证书。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后缴回学历结业证书,换领毕业证书,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中断学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学习成绩有三分之二以上合格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退学者、开除学籍处分者,不予颁发。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一年,或虽然超过一年但有三分之一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只发给成绩证明,不发给任何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时需作全面鉴定,并填写《毕业生鉴定表》、《学生学籍卡》等材料。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如有遗失,一律不予补发,可由学生本人向学校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
  十一、其它
  第四十二条 本科(专升本)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根据《华侨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有关学生考试,按照《华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有关学生考勤,按照《华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夜大学生)》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表现学生的奖励,按照《华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关违纪学生的处分,按照《华侨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校夜大学的已注册在籍学生及继续教育学院夜大学跟班生、旁听生等其它非学历教育学生。
  第四十八条 其它本规定未列事宜,由华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另行颁布。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华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五十条 本规定2007年1月1日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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