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函授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条 经全国统一入学考试被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我校指定的函授站办理交费注册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凭所在单位证明向函授站请假,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到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经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取消其学籍。
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经查证属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在籍函授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交费注册手续,超过半个月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如发现同时就读其他高校者,作退学处理。
二、成绩考核
第五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决程均应进行成绩考核。成绩考核主要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进行。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均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期末考试成绩占该门课程总成绩的70%,平时成绩占30%。
平时成绩是指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程和课外作业、课堂讨论以及平时测验等成绩的综合评定。
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记载成绩,评分技五级记分制。
跨学期的课程如每学期进行考试时,则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七条 未完成规定作业(缺二分之一以上)或无故不参加面授(旷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凭所在单位的证明,提前向函授站(或教学点)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者,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处理。一切个人来函或考试后才办理手续者,均按旷考论处。
第九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次面授前两天或结束后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在成绩册上注明“补考”、“第二次补考”字样。
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可重修一次,成绩记载按考试成绩,并可补考一次。
旷考课程以零分计。
第十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作弊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真检查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学生留级、复学、转学或入学前在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其它学校或自学考试的本、专科班级中,已经学习完毕并取得及格证明的相同课程,可在该门课程开出前一个学期末,凭学业证明材料原件,申请免修(免考),经批准后,承认其原来成绩。
三、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l、因病必须长期停课治疗、休养,持有区(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者;
2、有其它特殊原因,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任职单位同意,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经批难休学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因特殊情况,期满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能超过两年。学生休学,要考虑本人所读专业下届上否继续招生,若下届不继续招生,可作退学处理或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休学期满,应于学年开学前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或同类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原医院或原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审查批准,方可复学。
中途休学,学杂费不退,复学后须重新交费。
休学期间不得中选复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面授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2、休学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休学时间超过两年者;
3、经次补考后,学年累计三门或历年累计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4、内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5、考试作弊达两次以上(含二次)以上者:
6、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7、自愿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8、因犯有严重错误或其他原因,原工作单位和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9、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应作退学处理者;
学生退学须办理退学手续,交回相应证件,根据学习年限和成绩;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十五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但符合招生条件者,可重新报考入学。无论因何种原因退学,一律不退学杂费。
四、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学生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要求转学,应按省高教厅的要求填写“转学申请表”及附上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登记表(复印件)等材料,经本人单位同意、原就读学校同意转出(跨省转学者,须经原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由接收学校决定是否接收;接收学校接收转学学生后,须将一份“转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省高教厅备案,未备案者,不得列入学籍管理。
学生转学只限于一年级学生(含转入和转出我校),必须按同一层次、同一科类、同一学习形式及同类型学校的原则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入学后在一年级学习期间因工作岗位变动,可申请转专业。要求转专业者应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由学校审批。转专业只能同科类同一学习形式相转。转专业后,己修课程可免修(免考),未修课程须补修。转专业人数不能超过该专业人数的5%。学校每学年一次将转专业情况报省高教厅备案。
五、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凡思想品德表现好,学习勤奋,按期完成学习任务,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习成绩,并能学以致用,受到所在单位好评的学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撤销处分(原处分仍记载)。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
学生的奖惩情况均记入学籍档案。
六、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条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及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毕业时要作鉴定,其内容包括平时学习、工作和思想表现等。鉴定方式:学生作自我鉴定,再由任职单位提出鉴定意见,班主任写出评语交学校审核。
第二十一条学生学习期满,有的课程成绩第二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给予第二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并注明换发日期。
过期不申请补考或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以后不再给予补考,按结业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不包括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并出具已学课程的成绩证明。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生效。原颁发《规定》,已办理的学籍问题,一律不再改变。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成教院合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送学校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