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关于办理重修课程的实施细则
汕头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关于办理重修课程的实施细则
根据《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粤高教成[1995]43号)中第十七款关于重修的规定,并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成人教育新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重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生参加课程考查或考试后成绩仍不能及格者,经学院教学部门批准可以申请重修该课程(下称重修课程)。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重修:
1.凡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按“0”分记载处理者;
2.因缺勤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者;
3.旷考(无故缺考)者;
4.在规定的弹性修业期限内有不及格的课程者;
5.正常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者。
二、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出的课程,办理重修手续。办理重修手续、时间及考核办法:
1.凡须重修的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再办理。经学院审批同意重修后安排跟班参加学习、考试,或自学后参加考试;
2.各年级各专业每门课程重修收费标准见附表:《汕头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各年级各专业课程重修重考收费标准》;
3.凡报重修的学生,有特殊情况者可以按有关程序申请免计考勤;重修课程考试与正常安排的课程考试冲突或重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以申请在下学期安排正常补考的时间参加考试或补考;
4.经批准重修的课程,学生凭学院出具的重修证明听课,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须凭重修证明及学生证跟班参加期末考试和补考。
三、由于专业教学计划变更,必须用别的课程替代重修课程时,学生要填写申报表,由教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
四、重修课程考查或考试,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同一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可安排多次重修。
五、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办理重修课程,并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
六、本细则自2004年1月份起开始执行。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汕头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汕头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