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档案管理规定
根据《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条的精神,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又根据粤教高[2004]9号文的精神,为了加强学生学籍和学习档案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1.每年录取新生后,应及时做好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管、复查工作。
2.建立完整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招生报名登记表[电子表格]、学生学籍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单等),学生学籍表在学生毕业后送学校档案室留存。
3.按年级专业班学生名册,对学生档案进行统一编号,以班级为单位分别保管。
4.每学期对转专业、转学、复学的学生进行一次档案的调整清理。
5.认真做好学生档案防湿、防火、防盗、防失和防蛀等工作。
6.学生档案一般不予外借,若需查阅者应当场查阅后即交还管理人员;确需外借的要经学院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方可借出。
7.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书时应同时领取有关学习档案。领取档案者必须办理移档签收手续,不按规定时间领取学习档案者,学院将不再负责供给,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负责。以前有未领取档案的毕业学生,必须于2004年5月份之前到汕头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办理有关领取学习档案的手续。过期未办理领取学习档案手续者,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负责。
8.本规定自二○○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时,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汕头大学成人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