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生缴费管理办法(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成人教育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成人受教育者的权益,确保学校成人教育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成人教育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人教育学生,包括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
第三条 缴费是指学生为接受学校提供成人教育服务而按照规定应当向学校缴纳学费的一种义务行为。开办成人教育和按规定收取学费是学校依法享有的权利,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费。
第二章 缴费与注册
第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执行收费公示制。财务处负责收费工作,继续教育学院、二级学院及教学点予以协助。
第五条 缴费。学费按学年度缴纳,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到学校财务处缴费。教学点学生缴费,由学生本人直接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或将学费汇入学校指定银行帐户。
具体缴费时间:
(一)所有成人教育的新生在报名注册时缴费;
(二)高等学历教育旧生在每学年次面授课程开始前缴费;
(三)自学考试旧生在每学年开学一周内缴费。
未经授权或委托,任何教学点或个人不得擅自代收学费。违反规定擅自收费的,将追究其责任。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教学点代收学费的,必须经学校授权或委托,并就上缴所代收学费的时间、方式等做出明确约定。
第六条 注册是指学校为学生登记学籍,确认学生在学资格的行为。学生只有取得学籍才能依法享受学校提供的教育权利。
(一)学校本部学生注册。每学期开学(包括新生入学)时,学生持财务处开具的缴费收据到所在二级学院或继续教育学院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和登记学籍。
(二)教学点学生注册。每学期开学(包括新生入学)时,学生持银行收费凭证或学校财务处缴费收据到教学点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和登记学籍。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学生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八条 对于未取得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准其参加相关课程学习和考试,不予出示任何有关学业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暂缓缴费和暂缓注册
第九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暂缓缴费和暂缓注册。申请暂缓缴费学生,必须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暂缓缴费和暂缓注册期限原则上为2-3个月,自学校批准之日起计算。暂缓注册期满仍未缴费的,不予注册。
第十条 办理暂缓缴费和暂缓注册程序:
1、每学期开学或新生入学一周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费,校外教学点就读的学生须向所在教学点,校内就读的须向所属二级学院提出暂缓缴费申请,填写《湛江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生暂缓缴费申请表》,说明暂缓缴费原因,并承诺补交学费期限。校外教学点、二级学院审核汇总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2、二级学院、教学点根据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意见,通知获准暂缓缴费的学生填写《湛江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生暂缓注册申请表》。二级学院、教学点审核汇总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暂缓缴费、暂缓注册申请表均一式四份,二级学院、教学点、继续教育学院以及财务处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申请暂缓缴费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超过比例须报学校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参加学校成人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但其所修课程成绩或学分须在正式注册后方可登记。
第十三条 在暂缓缴费期间,对于采取欺骗手段拖延缴费的学生,一经查明,学校将取消其暂缓缴费资格。
第十四条毕业学年不接受暂缓缴费申请。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未获准暂缓缴费而不缴费或暂缓缴费期满仍未缴费的,视作欠费。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二级学院、财务处、校外教学点均有责任追缴学生欠费。
(一)继续教育学院的职责:1、按有关规定严格筛选校外教学点,严格监督其办学行为和履行职责的行为;2、与校外教学点实施合作办学行为时,须将本办法关于缴费有关规定写入合作办学协议。如发现其有直接向学生收取学费行为,应向其提出警告。如其不及时改正,则终止与其联合办学行为;3、每学期初,向校外教学点通报学生欠费情况,根据学生欠费情况制订追缴欠费具体方案,并落实欠费的追缴工作。
(二)二级学院的职责:1、及时将校内教学点学生欠费情况通知学生本人,敦促欠费学生及时缴费;2、及时将校内、校外教学点学生欠费情况通知教务员和任课教师,对于未注册或暂缓注册期满仍未注册的学生,教务员不得录入成绩或开具学业证明;3、协助学校追缴校外教学点学生欠费。任课教师利用授课的机会敦促欠费学生及时缴费。
(三)财务处的职责:1、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及时准确地统计各教学点学生欠费情况并及时通知继续教育学院和二级学院;2、每月一次常规性地向继续教育学院和二级学院提供学生缴费、欠费有关情况(加紧技术改造,用单项目计算机联网方式,方便继续教育学院及时查询学生缴费情况);3、按规定及时向各教学点划拨合作办学分成款项。
(四)校外教学点的职责:1、及时向欠费学生下达催款通知书,敦促欠费学生及时缴费。2、教学点应积极落实欠费追缴工作,确保在读学生缴费达到应交费数额的90%以上(经学校特殊批准的除外)。
第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进行成人教育创收分配时,按实际缴费学生人数核算。继续教育学院办学管理费、二级学院办班分成根据学生实际缴费情况按规定比例划拨。
第五章 欠费比例确定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学生欠费责任。自催款通知书下达之日起30天内,欠费学生应缴交欠费,除非获批准暂缓缴费,否则按退学或休学一年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欠费比例界定及超过规定比例的责任追究。
统计欠费时间临界点为每年12月30日。
欠费比例界限:学生欠费比例10%为临界点,教学点、二级学院以及学校欠费总额均不得超过10%。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若因没有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学生欠费超过规定比例,则按以下方式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责任:
(一)教学点:该点学生欠费比例超过10%的,学校不给予计提办学分成;
(二)二级学院:该院学生欠费比例超过10%的,学校按超过部分的比例从其成人办班应得分成中扣罚金;
(三)继续教育学院:学校学生总欠费比例超过10%的,学校按超过部分的比例从其成人办学管理费中扣罚金;
(四)财务处:不及时统计和提供学生缴费及欠费情况,按学校学生总欠费比例扣罚其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绩效津贴。
第六章 退费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退费参照广东省物价局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可按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退还。
(二)学生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休学、退学的,所缴学费按实际学习时间计算清退。退费计算标准=所缴费用÷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三)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违反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四)教材费属代收代支费用,按学生实际领用教材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入读时间从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须将本办法印发给所有新生。
第二十四条 暂缓缴费、暂缓注册申请表及欠费通知书等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制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规划与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