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六章 休学、复学、转学、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工作需要,一年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三)因特殊原因,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办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有效证明,经办学院系成人教育主管教学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休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发给休学通知书,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复学。
第三十条 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期满如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根据弹性学制的有关规定,休学保留学籍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服兵役,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须于开学前一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休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学生要求复学时,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须持有医院健康检查证明,方能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后续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未继续开办,可以转读其他相近专业,已修课程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免修免试。复学学生,其学号不改变;
(四)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其复学后跟读的专业年级学生相同;
(五)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不准复学;
(六)休学期满不按时回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就读。但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转学:
(一)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家庭住址变动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者;
(二)学校根据办学情况,对原录取专业进行调整,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转学:
(一)入学未满三个月,未取得学籍者;
(二)一般高校转入重点高校者;
(三)不符合转入学校录取条件者;
(四)二年级及以上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但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校根据办学情况,对原录取专业进行调整,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二)学生因患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转专业:
(一)专业科类不同者;
(二)未达到转入专业录取分数线者;
(三)二年级及以上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学或转专业、按下列方法办理:
(一)在校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由转出的办学院系和拟转入的办学院系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审批。
(二)在广东省内跨校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东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并由转出学校签署意见,备齐“成人高考考生信息表”、“新生录取名册”和“学习成绩单”,送给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再送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转学者,除转出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外,还须经转出、转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弹性学制规定的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因病连续休学两年期满,经医院确诊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连续旷课达十一天或累计旷课达51学时以上而无正当理由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不交费注册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办学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条 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发给退学通知书,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对自动退学者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考勤、纪律与鉴定
第四十一条 考勤与请假办法
(一)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或迟到、早退;
(二)因伤病、因事或因公出差不能上课或参加实验实习者,必须请假,否则作旷课处理;
(三)请假必须事前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申请经批准后方才有效;确因特殊情况事前无法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在三日内凭有效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在一周以内者,班主任签意见后,送到院系成教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上者,除办理以上手续外,须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到校上课者,应办理续假手续(手续同前)。如不续假,超假部分作旷课处理;
(四)报到注册及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环节的请假应从严掌握。一般不得请假;
(五)某门课程缺课达到一定数量者,按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六)连续旷课达十一天或累计旷课达51学时以上而无正当理由者,作退学处理;
(七)学生考勤由班干部负责登记(分迟到、早退、请假、旷课),任课教师和班主任抽查,每月末由班主任汇总送办学院系成教办公室,由办学院系成教办公室汇总考勤情况,作为学生是否具备课程考试资格或是否给予学生退学处理的依据。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学生和学生干部。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工作和学习都较突出的学生授予学生或学生干部称号,并予以表彰。具体评选办法按《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办理。
第四十三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闭卷考试时携带有关书籍、资料进考场,又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在考试期间时,有以下行为者即属考试作弊:
1.违规传递考试信息;
2.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3.抄袭他人答案或为他人提供答案;
4.互换试卷;
5.请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其他的作弊行为。
对犯有上述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相应处分。对犯有上述第1-3款行为者,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的处分;对犯有第4-6款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对犯有第7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期间有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5.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本科生考试作弊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拟对违纪学生做出记过及其以下等级的处分决定的,各办学院系应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弄清事实后十五天内做出处分决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发文。
拟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所在办学院系应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弄清事实后十五天内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具体处理办法参照《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施行。学生的奖惩情况,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六条 具有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的学生,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规定的学分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经考核,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的毕业鉴定意见由办学院系根据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等方面的表现做出全面总结,毕业鉴定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八条 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或作结业处理:
(一)经重修考试后,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毕业论文不及格者;
(三)毕业学期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四)留校察看未解除者;
(五)毕业时操行总评不及格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及以上中途退学者,可发给肄业证书和已修课程的成绩单。学习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因属第四十八条第(一)至第(三)款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或结业的学生,可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回校申请重修课程或重做毕业论文。
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结业后一年内确有进步表现,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可准予毕业。
重修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规定学分者,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填写。
第五十一条 结业生回校重修课程或重做毕业论文者,应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大成教〔2006〕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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