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管理暂行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管理,保证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由成人教育学院代表学校统一设立,实行学校、学院分级管理,学校、学院与设点单位三方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管理与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的管理、教学等工作,与校本部函授班的要求相同。
第四条 成人教育学院作为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学校管理、协调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的工作。
第二章 设 置
第五条 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的设立应考虑当地生源、条件、交通、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在充分考察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符合设点要求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成人教育学院与设点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拟设立函授教育教学站点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倡在各级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或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
第七条 设立校外函授教学点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连续或隔年开班的生源(开班的人数原则为20人);
2.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它教学条件;
3.有满足需要的管理队伍;
4.有满足函授生集中面授所需的食、宿条件;
5.能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公共课教师和部分专业基础课教师。
第八条 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设点双方应明确双方的职责、义务与权利,确定经费分配等问题的方案,协商重大问题的处理原则等,其内容须在设点协议书中予以明确,便于双方依照履行。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实行学院与设点单位两级管理。合作双方应分别落实专人负责教学点的工作,要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要配备班主任,加强对函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的组织与管理、面授期间的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上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收费。教学点代收的学费、教材资料费等,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按双方约定的程序、方法分别与成人教育学院和教学单位结清。学员缓交学习费用,应征得主办单位同意。毕业班学员学习费用不交清者,学校不予办、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学员的学籍统一归成教院管理,学员的学籍异动(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由成教院统一办理。教学点可备份学员学籍档案,以便于开展有关管理工作。
函授新生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教学点报到、交费、注册后上报,由成教院统一注册学籍;老生按规定交清新学年的费用、办理注册手续后,取得新学年学籍。无故(不经批准)不注册、不交费者,自动取消学籍。
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员一般不予转学或转专业。个别学员因特殊情况需转学或转专业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转学须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三份)。在本区范围内转学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跨省(市、自治区)转学,报自治区教育厅和对方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学员在本校内转专业,拟转入专业与原专业应属相近专业,并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由学员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桂林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内部转学表》;
2.经转出和转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成人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3.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的教学工作按照校本部函授班的要求组织开展,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按成人教育学院下发的教学进程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不降低要求,不压缩教学时数,不“省略”教学环节。主办单位与设点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认真扎实地组织、安排好面授教学工作,确保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公共基础课和部分专业基础课的教师可由教学点就地就近选聘,选聘的教师名单应在开课前由教学点报主办单位审核备案。选聘的教师应有较深厚、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责任心强,有中级或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专业课的任课教师原则上由主办单位按要求选派。教师除了完成好面授教学任务外,还要负责布置、指导学生自学,布置与批改作业、实习实验报告、辅导答疑,参与命题阅卷和考核工作等。
第十四条 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根据教学进程和选课情况,实施集中面授教学。面授教学每学年安排二次,也可利用双休日进行。课程考试安排在期末进行。
第十五条 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按以下流程组织安排教学工作:自学——作业——面授——答疑(个人复习)——考试。
自学是函授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学员每周自学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要根据各门课程的要求制订详细的个人自学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坚持“长流水,不断线”,按计划进行自学。
学员必须按时参加面授,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超假者,一律作旷课论。每缺、旷一节课,均在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中扣除一定分数。
第十六条 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的面授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应认真备课,讲课应符合成人教育的特点,既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又有自学方法的指导。讲授应力求重点突出,着力解决难点和疑点;要积极反映本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注意教学方法,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能力;基础理论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讲普通话,语言清晰流畅;板书简洁明了,书写规范。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要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要求实施面授教学,不得擅自增减授课时数和随意调整教学要求。教学点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教师教学创设良好条件与环境。
第十七条 作业是函授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每门课程必须有详尽的教学大纲和自学指导书。自学指导书中要布置一定数量的作业(不含面授时的课堂练习和测验),留待学员在自学中独立完成。学员应按要求认真完成作业,并按时交到教学点,由教学点收齐登记后转交任课教师批改。任课教师要认真批改学员作业,并在批阅完毕的作业封面上写明成绩、签署姓名及时间,同时将成绩登记入册(作业、实验、阶段测验等占总评成绩的40%)。
第十八条 加强对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考试工作的管理。教学点的考试工作由主办单位根据教学进程统一安排,成人教育学院组织抽考课程的统测工作。卷面成绩占总评成绩60%。
要加强考风考纪教育,提高学生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对有夹带、偷看、换卷、代考等作弊行为者,都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要认真组织考试工作,安排好考场、监考教师;每个考场安排2名监考员。考前要进行考试资格审查,未参加课程面授或缺课达1/2者,未完成作业(实验)者,未交费注册者,均不能参加考试。函授学员凭学校颁发的学生证参加考试,监考员要检查是否人、证相符,无证或人、证不符的,不准参加考试;实行单人、单行、单桌考试;认真清理考场,凡带进考场的书籍、资料、笔记、提包等,均应放在指定位置,不得放在考生座位上下或旁边。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要认真、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试卷和《考场记录表》由函授教学点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 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所用的教材资料由成教院组织供应,教材资料费用由教学点与成教院结算,并向学员公布(教材资料费按实支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条 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学员申请免修、免试课程,由教学点收集免修、免试申请书并审验合格成绩证明(自考单科合格证书等)原件,交申请书和合格成绩证明复印件到成人教育学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末各教学点须将相关教学资料整理后存档,并将重要资料报成人教育学院,以备上级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校外函授教育教学站点的工作将不定期进行考察评估,若教学点条件不足或管理不善,须尽快整顿加以改善,如无改进,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