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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办法

2010年4月22日来源:桂林理工大学

章 总 则

  条 举办成人高等教育是学校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之一。学校成人教育学院和各二级学院要在保证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努力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培养各级各类人才。
  学校将成人高等教育的任务、规模、机构、编制、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和办学条件纳入学校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举办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其学校的规章制度,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加强管理,确保教育质量,把办学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三条 学校及各二级学院举办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归口成人教育学院统一管理。成人教育学院的职责主要是做好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
成人教育学院也是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实体,自身应积极拓展办学渠道,开办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教学单位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各教学单位应加强与社会的联系,认真组织生源和教育活动。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把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任务纳入工作范围,主动、积极的安排、支持成人高等教育工作;成人教育学院办学依托学校和各教学单位,在已有一定规模和效益的条件下,应支持学校和各教学单位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 审批程序和招生

  第五条 学校具备条件的教学单位可申请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其中夜大学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举办。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必须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1、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应以二级学院为单位,专业对口,坚决杜绝个人办学。各教学单位举办成人高等教育要量力而行。
  2、校外函授教学站(点)由学校统一设立。要求在校外设站(点)的单位应首先向成人教育学院提交申请材料,成人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校外设站(点)由成人教育学院代表学校统一签订办学协议。一般情况下,一个市(县)只能设立一个本校的函授站(点)进行面上招生。
  3、各教学单位举办成人高等教育,须事前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桂林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办班申报表”;制定教学计划,提出任课教师名单、办学时间、办学地点、收费标准,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方能获得招生计划指标。
  4、学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简章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印制。各教学单位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广告和对外的招生简章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送成人教育学院审定。招生广告要由成人教育学院盖章后才能刊登。自行印制招生简章和发布招生广告的相关费用由成教办学单位承担。
  5、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结束后,要及时发放录取通知书。开学一个月内将报到注册的学员名册报成人教育学院和财务处备案,并向学校财务处上交办学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招生工作由成人教育学院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办学单位参与招生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分工如下:
  1、成人学历教育的函授班实行学院、教学系(院、部)两级管理。
  (1)成人教育学院作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成人高等教育进行管理,提出发展规划,监控教学质量。
  (2)各成教办学单位根据社会需要,提出新办专业申请及论证材料,进行学科、专业与课程建设,进行日常教学管理,编制专业教学计划,依据教学进程分配教学任务,聘请上课教师。
  (3)对于跨专业办学的单位,其专业课老师应由专业对口的教学单位承担,但办学单位应支付相应的教学酬金和教学管理费用。
  (4)开展成教工作的各教学单位应安排一名领导分管成教工作,并配备成教教学秘书。各项管理工作要落实到人,必要时要成立办班领导和管理小组,加强对成教办学的管理。
  (5)各函授站(点)的教学管理由各合作单位按照学校有关函授站(点)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2、夜大学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管理。各相关教学单位应根据成人教育学院的教学需要,按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双方协商签订桂林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教学任务委托书,由相关教学单位承担教学任务。
  各教学单位应积极配合成人教育学院做好任课教师的选派,每学期结束前,成人教育学院将下学期课程安排情况报送相关教学单位,由各教学单位统一安排教师,成人教育学院按承担任务每学期末一次性将相关经费划拨至各教学单位。
  3、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班都要由主办部门负责配备班主任,全面负责德、智、体各方面的管理,切实做好思想教育、教学组织安排、后勤服务等工作。成人教育学院和主办单位要加强教学检查,确保实现培养目标。
  第九条 各办班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并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备案。成人教育学院应组织编制《桂林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汇编》,各办班单位应严格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
  第十条 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办学单位应将下一学期课表、任课教师名单等抄报成人教育学院。为规范管理,教学管理过程中,统一使用成人教育学院印制的有关表格。
  第十一条 各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单位要认真执行学校颁发的管理制度,严格学籍管理、建立学籍卡、填报学员名册,及时登载学员成绩。每学期期末(或学习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将学员成绩报成人教育学院备案、存档。
  第十二条 各办学单位对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的有关教学文件、学籍档案材料要妥善保存,待学习结束后,统一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十三条 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的毕(学)业证书,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管理。主办单位应于学员结束学习时,将领取证书的材料和名册上报成人教育学院,再由成人教育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颁发毕(学)业证书。
  第十四条 成教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办学单位负责,接受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指导,并执行相应的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为支持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学校在不影响普通高等教育教学情况下,提供现有的教学资源(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资料等)与成人高等教育共享,但必须归口管理,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教师与教材

  第十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任课教师,原则上由学校各主办单位负责聘任。聘任教师时,一是要尽可能专业对口或专业相近;二是要征得教师所在单位同意,协商安排;三是要将任课教师名单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查备案。任课教师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成人教育学院将按审定的名单和教学计划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担任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班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保证教学质量。校内各成教班级课程原则上要求由本校教师担任。校外函授教学站点的主要基础课程和主要专业课程应由本校教师担任。聘用外单位教师,必须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要由主办单位或函授站点提出聘任意见,同时提供相关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报成人教育学院审定后,颁发聘书。主办单位和函授站点应定期组织学生或函授站点管理人员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填写评估表,评估表装入教师业务档案。
  对教学业绩突出的成人高等教育教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各类成人教育的教材,由各办学单位提出征订书目,成人教育学院教材科审核后统一组织订购。教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的自学指导书、实习指导书等由各办学单位组织专业人员编写。教材及教学资料的成本费用由学生承担,各主办单位负责收取,按实核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收费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各办学单位要在上报成人教育学院的办学申请中明确收费标准,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的一切收入,均须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项经费应于学员入学后一个月内上交财务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学校财务处将根据成教经费收入及其有关分配办法,及时核算和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按学校成教管理规定和要求办学的单位,学校将给予通报,并削减其次年的招生计划指标,特别严重的将暂停其成教办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利用学校名义对外办学者,学校不予承认,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收缴办学的全部经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恶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用简称“学校”是指桂林理工大学。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桂林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办法》(桂工院教〔2005〕25号)同时作废。本办法相关内容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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