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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0年4月25日来源:广西医科大学

一、总 则

  条 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为了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发展,为我国培养一批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各类有用人才,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在我院就读的各类学历教育的大专学生。

二、入学与学籍

  第三条 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学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有规定的日期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先向学校书面请假,而后持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在开学两周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校按实际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新生进行入学后的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短期(三个月内)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院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继续治疗。此类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届时需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来办理重新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学年(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到成人教育学院办理注册缴费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一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已注册的新生即时开始取得学籍,同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报到登记表、政审表、体检表、学籍卡、奖励或处分材料、成绩记分册、党团员关系材料等。学籍档案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管理,学生毕业、结业或中途退学离校,应移交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第九条 凡取得我校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及本校的其他专业。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条 学生按学校的教学计划修读各门课程,并参加各科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两级记分即及格、不及格记载。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考核成绩占20%-40%,具体比例由教研室决定。考查科目的学习成绩的评定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或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情况以及测验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补考成绩只记“补考及格”或“不及格”字样,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前可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因病须持本校医务室证明),经批准后可随补考生一起补考,成绩按实得分计算期评成绩,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其成绩以“0“分记载,并不准正常补考,同时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而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在毕业时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核作弊的本科生,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生对应考课程如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可以免考,但免考课程总数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百分之二十。免考课原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1、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与应考课程相同且成绩及格者;2、接受第二专业学历教育,原学历所学公共基础课与应考课相同者(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不得免考);3、入学前参加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考课程与应考课程相同且成绩及格者。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跨学期的课程,两学期按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四、升级与留级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予以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经补考仍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如无后续专业的,经成人教育学院同意,也可跟班试读,毕业前允许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二次。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本校医务室或指定县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必须较长时期治疗、休养者;
  2、因公经原单位证明,需脱离学习一学期达六周以上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4、结婚并怀孕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属单位或家长同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休学方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如无后续专业,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向成人教育学院申请复学,经批准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我校医务室复查,证明其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六、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和转专业,个别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或转专业者,按下列方法办理:
  1、转学须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在本区范围内转学报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审批;跨省(市、自治区)转学,报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和对方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学生在本校内转专业,由成人教育学院审批,报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的特殊原因如下:
  1、因工作单位变动,工作性质改变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本校医务室或附属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办转学或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专科转入本科者;
  3、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4、无正当理由者。

七、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连续留级累计超过两次或试读生第二次留级者;
  2、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3、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4、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或因病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本人申请退学,劝说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不属于一种处分。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同意,经教务办公室报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院长审批,报区教育厅备案,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工作单位或学生家长。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发给肄业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退学证明或肄业证明。
  第三十三条 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八、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上课、考试、自习、实验、实习等必须参加的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计划课程及学校规定的其它集体活动(包括军训、集会及星期天晚点名等),并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三十六条 对旷课的学生,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具体纪律处分如下(以下旷课为一个学期累计数):
  旷课10个学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旷课11-20个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1-39个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49个学时,给予留院察看一年处分。
  第三十七条学生请事假每学期累计超过一周以上者,将情况通报所在单位或家长。学生每学期请事假不允许超过两周,否则则应办理休学手续,或视为自动退学。
  请事假五天内由班主任同意,院学生办公室批准;请假1-2周内,教务办同意后须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请假两周以上者,原则上不受理,有特殊情况,经成教院长审批。
  第三十八条 严禁学生在校内从事经商活动,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作没收处理。

九、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等方面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
  第四十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方法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四十一条 奖励项目:三好学生、学生干部等。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包括考试作弊),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院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三条 留校察看一年为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原处分仍记载归档)。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者;
  2、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3、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情节严重者;流氓习气,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4、留校察看期满无明显好转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6、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五十个学时(含五十个学时)以上者;
  7、吸毒者。
  8、第二次作弊者。
  对于打架、斗殴的幕后策划者或指挥者,先动手者应视当时情节给予从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作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成人教育学院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由主管校长审批,报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八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任何证明。

十、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毕业时仍有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两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准予补考1-2次,补考成绩及格准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补考及格之月算起。补考仍有不及格者,仍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学习一年后因种种原因辍学或退学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足一年的不发肄业证书,若学生本人要求,可开具实际实习时间和学习成绩的学习证明。

十一、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是按照广西区教育委员会桂教[1994]026号《广西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执行,并报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备案。

广西医科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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