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师工作规范
为加强学校函授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函授教师的行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函授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函授教育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一部分,各学院要根据教学需要和特点,选派有教学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教师担任教学工作,同时帮助、检查、督促函授教师做好函授教学工作。
二、函授教师要运用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对函授生进行热情指导和帮助。做到严格要求、教书育人,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三、函授教师要努力钻研业务,改进教学方法,探索函授教育规律,提高教学质量。按要求编写好自学指导书,内容包括大纲、自学指导、自学进度表、应交验的作业及交验时间、自检测验等,及时选定、提供教学所需的参考资料。
四、函授生的学习方式主要是自学,因此,引导督促函授生按规定进行自学,是保证函授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指导学生自学,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教给学生自学方法。
五、完成作业是自学的重要内容。交验、批改作业和书面答疑,是检查函授生自学情况和督促自学的重要形式,教师应认真做好该项工作。
1.函授生按时交验的作业,教师应在收到作业之后及时、全部批改,计出成绩。面授时,对学生完成作业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点评与讲解。
2.学生的提问,教师应及时答复。
3.鉴于函授教育特点,教师在批阅作业和答疑时,应给予必要的启发、指导,指导要明确、具体、清楚,必要时应加注批语或书面答复。
4.按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至少应完成作业量的三分之二,否则不能参加考试。教师在学生面授报到前,应将缺欠作业的学生名单及缺欠情况,书面报成教主办单位。
5.教师应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对作业进行评分,计入总成绩。
六、面授是为了帮助函授生掌握教材的重要内容,解决疑难问题,指导学习方法,启发与辅导函授生积极深入地独立钻研。在面授、辅导、复习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试题。面授前任课教师须认真备课,写出面授讲稿和授课计划,授课计划须交一份给成教院。面授时应做好课后辅导答疑工作。
七、面授期间的实验实习课,函授教师在面授之前,应主动与有关教研室和实验室联系,作好安排。
八、函授教师要严肃认真做好考试工作,把好考试关。
1.函授教师应根据函授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在考试前一周,将A、B两份试卷出好,并附上试题答案,经主办单位审定后,交成教院或所在学院。
2.试题的深广度应与该层次普通高等教育系列同类专业水平相当。命题要注意成人教育的特点,记忆性题要少,理解和应用性题要多,要侧重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考核,不要出偏题、怪题。
3.考试成绩用百分制评定。评定办法为:考试卷面占60%,实习实验占10%,作业、自检测验各占15%,无实习实验的课程,作业、自检测验各占20%。
4.作业、自检测验的评分办法:不按时交验扣5—10分,不交作业不给分。
5.不进行自学,不完成规定作业者,不准参加面授和考试。
6.考查成绩用五级记分法评定: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7.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不及格评定。
8.考卷须在考试结束一周内评阅完毕。将考卷及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一并报成教院(或所在教学单位)。成绩登记表书写端正,不涂改,须任课教师签名。
9.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考试考场纪律并认真填写好考场记录表。
九、新担任函授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接到函授教学任务之后,应主动到办学单位阅读有关材料,了解函授教学要求及特点,尽快适应函授教学工作。
十、函授教师要积极参加函授教学活动,总结函授教学经验,积极从事函授教学科学研究。函授教师从事函授教学科学研究,可向学校立项申请经费资助,成教院可给予适当补充。
十一、函授教师不得自行停课、调课。需停课、调课者,必须到办学单位办理手续。
十二、对于热心函授教育并在函授教学和函授教育科研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函授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教学职责的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
十三、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桂林工学院函授教师工作规范》(桂工院教〔2003〕11号)同时作废。
十四、本规范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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