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理工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工作细则
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要求和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范围为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函授、业余、脱产等)。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者,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校学习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含公共外语课和教学实验)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除任选课和毕业设计(论文)以外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含)以上;
3、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达到“中等”(含)以上;
4、参加申请学位综合考试(包括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两门主干专业课课程),成绩及格;
5、参加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外语专业必须是第二外语),获得合格证书者。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今后也不再补授: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除任选课和毕业设计(论文)以外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下者;
3、学习期间,受过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纪律处分或任职单位相应行政处分者;
4、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5、毕业设计(论文)未达到“中等”(含)以上成绩者;
6、外语统考成绩不及格或申请学位综合考试不及格者。
第五条工作程序:
1、首先应由学生本人根据有关规定在毕业前按学校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继续教育学院协同各学院根据学生申请,对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政治思想鉴定进行初步审核;
3、凡初审合格者,参加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申请学位综合考试。申请学位综合考试时间,为每年11月中上旬。申请学位综合考试不及格者不能补考;
4、继续教育学院向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择优推荐经审核合格的学位申请者名单,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核同意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学士学位名单;
5、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证书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本工作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校长批准,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工作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2006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范围为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函授、业余、脱产等)。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者,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校学习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含公共外语课和教学实验)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除任选课和毕业设计(论文)以外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含)以上;
3、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达到“中等”(含)以上;
4、参加申请学位综合考试(包括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两门主干专业课课程),成绩及格;
5、参加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外语专业必须是第二外语),获得合格证书者。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今后也不再补授: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除任选课和毕业设计(论文)以外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下者;
3、学习期间,受过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纪律处分或任职单位相应行政处分者;
4、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5、毕业设计(论文)未达到“中等”(含)以上成绩者;
6、外语统考成绩不及格或申请学位综合考试不及格者。
第五条工作程序:
1、首先应由学生本人根据有关规定在毕业前按学校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继续教育学院协同各学院根据学生申请,对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政治思想鉴定进行初步审核;
3、凡初审合格者,参加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申请学位综合考试。申请学位综合考试时间,为每年11月中上旬。申请学位综合考试不及格者不能补考;
4、继续教育学院向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择优推荐经审核合格的学位申请者名单,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核同意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学士学位名单;
5、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证书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本工作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校长批准,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工作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2006级学生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