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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2010年3月22日来源:河北农业大学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和加强课程考核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和工作程序,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考核结果的合理性、客观性,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过程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学生主动将理论学习与工作实际相结合,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当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教学管理部门和各教学管理单位都要重视考核工作,切实提高考核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组织与监督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学校成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人教育学院作为成人教育学生考核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校内外各教学单位学生成绩考核的统揽、监督和考评。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成人教育学院的领导与监督下,由各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各教学单位应当距考核一周前将具体安排(一式两份)报送成人教育学院,其中一份由成人教育学院报学校成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 成人教育学院要对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学生成绩考核进行检查和监督,组织有关人员对考点进行巡视,每考点巡视人员不少于2人。具体工作由学院主管部门组织安排。
  考试结束后,巡视人员要如实填写巡视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留教学单位,一份交学院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七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凡成人教育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
  第八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二)听课时数达到或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二;
  (三)按规定要求完成课程作业。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一和二或一和三者方允许参加成绩考核。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的课程在制定教学计划时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应当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
  第十条 各门课程都应当进行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平时考核可以采取平时测验、作业、实验、读书报告、调查报告、学术论文等形式。期末考核原则上采取考试方式,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可依据学生在完成与课程相关的实际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命题应当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程度,着重检查学生理论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
  第十二条 命题应当覆盖各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各门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分布要合理,难易要适度,份量要适当。试题表达要清楚、完整、准确、简明、规范。
  第十三条 部分公共课及各专业主干课程统一由成人教育学院建立题库;其它课程由教学单位组织命题报成人教育学院相关部门备案,一门课程应当准备A、B、C三套试题,并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四章 考核纪律

  第十四条 监考教师应当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检查考生证件,安排考生就座,清理考场。
  第十五条 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核纪律,保持良好的考场秩序。
  第十六条 监考教师应当及时发现考生违纪行为,对考试作弊者,立即中止其考核,收回其试卷,保留作弊证据,令其离开考场,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作如实记录。
  第十七条 考核结束,监考教师清点试卷份数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监考教师应当立即将试卷按要求装订密封后,交回教学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考生按指定时间凭《考试证》进入规定考场,按要求就座,开考30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允许交卷出场。
  第十九条 闭卷考试时,只可以携带没有文字存储、传输功能的文具进入考场,其它物品不得带入。
  第二十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按时交卷。考场内不准谈话,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座位、时间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窥探、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在考场喧哗、吸烟或者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作弊行为:
  (一)由他人代替考核或替他人参加考核的;
  (二)伪造证件、证明及其它材料取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试题答案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六)阅卷教师认定答卷答案雷同的;
  (七)其它情况经监考人员认定属作弊行为的。

第五章 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有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学校依据《河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规则》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生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试卷记“0”分,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生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作弊行为的,试卷记“0”分,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于考试中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要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对违纪和作弊行为处理结果要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应当根据《河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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